公司要求在家辦公,突發意外能否認定工傷?

2020-02-07   律師同城

基於最近「新冠肺炎」的影響,越來越多的公司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讓員工將工作在家完成。那麼如果在家裡工作時突發疾病或者意外,這是否算是工傷呢?能否去申請一些相應的賠償呢?我們回顧一下四川成都就審理了這樣一個案子。



男子許某在一家保險公司工作,工作崗位是醫療查勘定損崗,職責就是負責日常的醫療理賠查勘和定損,以及外聯工作。一天許某在家處理工作的時候突發胸痛,經過搶救無效第二日死亡。


事發之後許某所在的保險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許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但許某的父母不服,就向四川省人社廳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可是複議並沒有推翻原來的結果。於是許某父母把成都市人社局、四川省人社廳以及保險公司直接告上法院,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庭審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的條件主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而許某在家中死亡的情形到底屬不屬於是這種情形呢?


庭審當中許某的父母向法院提供了許多證據,其中包括單位的崗位說明書,證明許某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場所是不固定的。同時還向法院提交了許某同事的證人證言,證明許某是在處理工作事宜時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是工傷。


但是,成都市人社局稱許某的工作性質是外勤工作,工作地點是成都以外的地級市,許某病發的時候卻是在成都的家中,並非是在工作崗位上。許某與同事或者客戶之間的電話聯繫和微信聯繫可能隨時隨地會發生,所以不能夠因此延伸為他在工作場所死亡。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工作崗位相對於工作場所而言,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工位職責、工作任務。雖然家裡算不上是工作場所,但職工在家中工作是屬於完成崗位職責,許某在家工作處理的是其崗位職責相關的事物,發病時候履行的是工作職責範圍相關的職責,那麼應當屬於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崗位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四川省人社廳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撤銷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成都市人社局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經過此事,小寶提醒各位小夥伴:在家中辦公一旦發生意外,必須要儘快報告單位,並把警察出具的證據、事故鑑定書、以及出工傷以後看病或住院的病理和相關票據交給單位,讓單位拿這些材料去做工傷鑑定,而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把有效材料送到當地的鑑定中心。


其次,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三十天內,用人單位應該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為職工申報工傷,那麼職工或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後一年之內直接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後,小寶希望大家在工作的時候還是要保重身體,單位也要做好員工的安全保護工作,不出事才是最好的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