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丨還有王法嗎?商家標錯價能說賴就賴帳?

2020-01-13     萊西市檢察院

最近幾個月,各大電商平台的促銷那叫一個接一個:雙十一過了有雙十二,雙十二過了又是年貨節,大有不把你腰包掏空我就不罷休的架勢。

網購多了,消費者免不了會碰到一些么蛾子,什麼斷貨啊,丟件啊,沒搶到優惠券啊之類的。

不過,最讓人不爽的還要算是咱們《庭審紀實》昨天播出的節目裡喬先生的遭遇了!

喬先生明明是以399元一台的價格,搶到了價廉物美的高檔按摩椅。誰知賣家卻遲遲不發貨,最後乾脆告訴你,不好意思啊,我們價格標錯了,訂單取消哦!

天底下還有這樣的事!你一個電商,誰給你的權利?價格說標錯就標錯,訂單說取消就取消?

當然了,電商是沒有這樣的權利的。咱們《合同法》可不是擺設。不過,有一種情況下,商家的確不會按照約定發貨,碰到這種情況,消費者恐怕也真是會鬱悶的,那就是——重大誤解。

什麼叫「重大誤解」?

在我們的法律規定當中,有一條叫做「重大誤解」。如果是因為存在「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是允許撤銷的。

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劃重點

重點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重點2:必須是要對行為的主要內容構成重大誤解。如果僅僅是行為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

該電商的操作,算不算「重大誤解」?

喬先生碰到的情況是標錯價格,購物網站把原本應該標為2999元的按摩椅,錯誤地標成了399元,算不算重大誤解呢?

可能算,但是商家必須要證明,自己不是故意標錯的,也就是說,不是欺詐,也不是為了博眼球、跑流量。

因為一旦被認定為欺詐,消費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對方進行三倍賠償。

不過在喬先生這個案子裡,商家提出的標錯的理由和證據還是有的,比如說,這款產品既沒促銷也沒打折,出現錯誤10分鐘後商品就下架了,並且通知了消費者等等。

發生重大誤解後商家可以單方面取消訂單、撕毀合同嗎?

答案還是否定的。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而且這個撤銷,並不是說,我跟消費者說一下,我把合同撤銷了,這合同就撤銷了。必須要經過法院和仲裁程序,才能行使這個撤銷權。一旦三個月已過,撤銷權消滅了,合同就成立了,這時就不能說因為標錯價格所以不發貨了,必須要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那麼,如果重大誤解成立,商家也的確在三個月之內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了撤銷合同,是不是就能「無事一身輕」呢?答案依然還是否定的。

因為商家的過錯,導致需要撤銷合同,這個撤銷權也是有代價的。

以什麼為代價呢?就是他應當賠償消費者。

在簽訂合同過程當中的締約的費用,比方說交通費,或者說因為信賴,我跟你簽訂合同從而支出了一些有因果關係的費用,都可以要求商家來賠償。

所以說,標錯價格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懂法。

來源:看看新聞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pPRJnm8BUQOea5OwZ2W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