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問題十問十答來了!建議收藏!

2020-02-05     萊西市檢察院


當前,全國上下正在全力以赴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國人民眾志成城之時,有些人卻背道而馳。有商家坐地起價昧著良心發起「疫情財」;更有人居心叵測製造散布各種謠言……這些違法行為都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在疫情防控期間還有哪些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呢?萊檢君給您送上一份疫情防控法律問題「十問十答」,趕緊一起學習吧!

1、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拒絕強制隔離的,可能觸犯哪些罪名?

解答: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2、制售偽劣產品、假藥、劣藥的,如何處罰?

解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制售假冒偽劣口罩和防護服的,該定何罪?

解答:醫用口罩和防護服屬於醫療器械,制售假冒偽劣口罩和防護服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是否構成犯罪?

解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2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5、高價銷售口罩等防護物品的行為觸犯刑法嗎?

解答: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6、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和傳播謠言的行為,如何處理?

解答: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 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7、疫情防控期間,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是否構成犯罪?

解答: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8、疫情防控期間,聚眾上訪、起鬨鬧事,如何處理?

解答:不顧疫情防控大局,以個人或某群體利益為由,搞聚眾上訪,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9、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有瀆職、失職行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解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10、其他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還有哪些?

解答: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貪污、侵占用於疫情防控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疫情牽動人心,安危事在人為。疫情面前,我們是一個命運共同體,也是一個責任共同體,萊檢君號召大家,一定要遵守相關法律,齊心協力打贏這場硬仗!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XXMqFXABjYh_GJGVrHc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