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陪護工管理和服務行為,確保醫療機構醫療安全、有序,維護醫療機構、患者和陪護工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市衛生健康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六部門聯合制訂出台了《汕頭市醫療機構陪護工管理辦法(試行)》。
該辦法自今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全市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含綜合性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陪護工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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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應「六統一」規範陪護工
《汕頭市醫療機構陪護工管理辦法(試行)》明確,醫療機構或陪護服務機構可作為陪護工聘用機構。醫療機構直接聘用陪護工從事陪護服務,應當按照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為其提供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適用以下管理細則:(一)醫療機構應當與聘用的陪護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二)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陪護工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陪護工做到「六統一」,即統一登記、統一調配、統一著裝、統一標識、統一收費標準、統一管理。規範陪護工的服務行為。(三)醫療機構應當對聘用的陪護工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合格方可上崗。上崗後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情況應附醫院健康檢查結論進行造冊登記。
醫療機構與陪護服務機構簽訂派遣協議,由陪護服務機構派遣陪護工並進行管理,適用以下管理細則:(一)陪護工由陪護服務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和派遣。(二)陪護工服務機構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申領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為:醫院陪護服務。(三)陪護服務機構對陪護工開展下列日常管理職責:加強對陪護工的身份核對和信息採集管理。為從業的陪護工建立個人檔案(包括姓名、聯繫電話、住址、居民身份證、相關資格證書、健康體檢證明、培訓證、勞動合同等)。協助外地籍陪護工辦理居住證,並將信息採集情況報送屬地公安機關;與陪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陪護工辦理相關用工手續等。負責陪護工的上崗前培訓及素質教育。鼓勵陪護機構為陪護工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陪護工上崗前進行健康檢查,上崗後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情況應附醫院健康檢查結果進行登記造冊;制定陪護工工作守則等有關規章制度,規範服務用語,統一著裝、統一佩戴胸卡。為陪護工建立考核獎懲制度,獎優罰劣。清退違紀違規人員,做好監督管理。(四)醫療機構各病區應當指定人員負責陪護工的登記、指導和管理。(五) 陪護服務機構應當接受駐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派遣符合醫療機構有關資質要求的陪護工開展陪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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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取未予標明陪護費用
《汕頭市醫療機構陪護工管理辦法(試行)》明確,陪護服務實行患者自願的原則。患者或其家屬可以自願選擇陪護工進行陪護。根據醫療機構、患者或其家屬具體情況採用多種服務模式,包括一對一,一對二、一對多和班組等模式,鼓勵一對多和班組形式。患者或其家屬選擇陪護工進行陪護的,應當與陪護工聘用機構簽訂協議,協商陪護模式、內容及相應法律責任,協議至少包括陪護工聘用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陪護工姓名、健康狀況、技能培訓情況、聯繫方式,患者姓名、聯繫方式等信息;服務地點、內容、方式和期限;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各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陪護工在提供陪護過程中與患者或其家屬發生糾紛,應及時向醫院管理人員和陪護工服務機構反映,不得擅自離崗。
管理辦法明確,醫療機構直接聘用陪護工或陪護服務機構聘用陪護工提供陪護服務,陪護工作內容及陪護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和公示制度,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醫療機構獨立設置陪護服務收費窗口,由陪護工聘用機構派人進行收費,收費標準上牆公示,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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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陪護工從事醫護專業技術性工作
《汕頭市醫療機構陪護工管理辦法(試行)》明確,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培訓合格的陪護工從事相應工作,合法、規範用工。醫療機構應當明確陪護工崗位職責。嚴禁陪護工從事醫療護理專業技術性工作,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
根據管理辦法,陪護工不得有下列行為:連接輸液管或者拔出輸液管路、調節輸液速度、更換引流管等;操作監護儀等急救、診療設施設備;調節氧氣開關,更換或者加減濕化瓶用水,為患者做吸痰、霧化吸入等;未經衛生技術人員同意,為鼻飼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藥物;未經衛生技術人員指導,做熱敷、冷敷;未經衛生技術人員同意,為危重、術後或者病情不穩定患者更換床單、改變體位或者下床活動等;未經衛生技術人員同意,為患者喂食、喂水;擅自翻閱病歷或者其他醫療文書;侵犯患者身心健康的言語和行為。為患者解釋病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推銷商品等活動;開展其它醫療衛生技術活動。
來源:汕頭+(記者:周敏,編輯:珩 樂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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