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徵收的過程中,已出嫁的女兒作為被徵收戶中的一員,權利經常難以得到保障。「外嫁女」的問題,一直是我國土地徵收補償發放中的一大難題。目前,我國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還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規定,實踐中,特別是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身份認定爭議較大、較為複雜。那麼外嫁女到底能否享受土地徵收所帶來的權益呢?讓我們一起走進今天的《律師幫幫忙》。
許女士出生在農村,婚後的生活並不如意,於是,在結束這段失敗的婚姻後,許女士又回到娘家生活。恰好趕上娘家宅基地拆遷,作為外嫁女的許女士,卻沒有享受到任何權益。無奈之下,她與兒子離家北上,只為尋求法律的幫助。外嫁不等於離家,許女士該如何才能要回屬於自己的權益,何時才能歸鄉?王興華律師將為許女士指定迷津,幫她解除困擾為她爭取權益。
案例回顧
許女士出生於浙江省溫嶺市的一個小鎮上,家有爺爺、奶奶、父親、母親和弟弟妹妹。離婚後,許女士回到娘家生活。正巧遇上家中宅基地拆遷,也正是因為這次拆遷,讓許女士的生活陷入困境。
原來,家中宅基地拆遷所獲得的權益,許女士一點也沒拿到。難道外嫁的女兒,真如潑出去的水嗎?
許女士隨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張地上物分割,但由於地上物已經被拆除,許女士的訴求無法得到實現。為此,許女士十分迷茫,不知自己該從什麼角度切入,解決自己的問題。同時,困擾許女士的還有自己和兒子的戶口問題,由於租房仍然是許女士生活的常態,母子二人的戶口依舊沒有新房可以落戶。
如今,租住在北京和河北的交界處的許女士,靠擺攤賣菜為生。在許女士的心中,尋求法律的幫助,拿回屬於自己的權益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 面對困擾許女士的一系列問題,讓我們看看王興華律師如何解答。
律師支招
王興華律師表示,許女士遇到的問題,是比較常見的外嫁女的權益無法得到合法保障的問題。目前我們國家農村承包土地政策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因而,農村女人成年結婚外嫁之後,一般不太容易在婆家分到承包土地,而在一般老百姓的心目中,既然女兒已經外嫁了,娘家的承包土地也就不再屬於你自己了。這樣一來,就很容易導致農村外嫁女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
正是基於這種情況,國家出台了一系列保護農村外嫁女土地權益的新的法律規定。其中就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任何人都不得以女性結婚外嫁為理由,侵害女性合法土地權益。女性外嫁無論遷戶與否,只要在婆家沒有獲得承包土地,娘家村集體都無權收回該婦女原有承包土地;如若娘家承包土地被依法徵收了,該外嫁女也一樣有權利參與有關土地補償分配。
王興華律師表示,在許女士出嫁前,家中便已經獲得了宅基地,因此這塊宅基地屬於家庭共同財產。並且在出資建設的時候,許女士也出資、出力建設地上物,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應該也包括許女士。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在房屋拆遷之後所獲得的補償利益理應有許女士的份額。
根據目前許女士的情況,王興華律師認為,許女士不應對已經拆掉的房子進行主張,而是應該對拆遷後的財產提出分家析產,其中還應包括拆遷所獲得的賠償款。 許女士想要弄清楚自己擁有 哪些份額,可以在 起訴到法院的時候, 申請調取父親與弟弟 當時簽訂的安置 或者拆遷補償協議,再 根據拆遷或安置補償協議裡邊的權益提出 適當的分割。由於許女士家鄉對於宅基地拆遷的補償方式不同,對於房屋份額分配稍有困難,但可以追償一部分現金補償。
王興華律師表示,既然在拆遷的時候,是父親和弟弟代表全家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那麼對於補償款,許女士可以通過分家析產的訴訟予以解決。 對於宅基地的權利,許女士可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 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 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事項 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