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傷就可報工傷?七點和十點有差別!怎樣才「合理」?

我們都知道工傷除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還有一些因在上下班路上往返單位途中不小心出事故等所謂的工傷,但是工傷的判定是需要在合理範圍內確定,那這個「合理」的含義又該如何理解呢?

有人問:

為避開堵車高峰晚點回家是否「合理時間」?

只要是職工住宿的地方就能認定「住所」嗎?

下班後順道去健身房路上算「合理路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

其中關於「上下班途中」工傷如何認定的內容對「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住所」等關鍵詞更是成為了爭議的焦點。

如何界定合理時間?

《規定》在認定「上下班途中的工傷」時,一再強調與「合理時間」的關聯性,這是值得肯定的。因為「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是一對相互聯繫的時空概念,不可分割。在「合理時間」之外的「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在談到「什麼是合理時間」時,也提到,這個合理時間可以比較寬泛,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也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尖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都屬於合理時間。


如果加班與前一個勞動過程相連續,比如正常應該下午5點下班,但加班2小時,晚上7點下班,那麼加班後回家當然是下班後的「合理時間」;如果中間有間斷,比如下午5點下班,晚上7點加班兩個小時至9點,則5點至7點之間勞動者回家(或回宿舍)休息產生的往返,以及晚上9點以後回家也都應該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至於「等交通的尖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也要在一定界限內,比如下午5點下班,你晚上7點回家是可以的,但晚上10點才回家就不能被認可。也就是說,要注意時間的連續性,不能長時間間斷

如何界定住所?

由於城市住宅建設的發展,以及外來的、流動的勞動力的增加,使勞動者的「住所」變得多樣複雜,也給用人單位把握勞動者「住所」帶來困難。《規定》試圖對此加以解決。但僅僅擴大「住所」的適用範圍是不夠的,還容易帶來其他問題。需要明確的是,住所必須是供勞動者日常生活的居住地。

我們來舉個例子:

勞動者本人在公司附近租借房屋,與家庭成員分別居住,並經常往返於租賃住宅與家庭成員住宅之間,則租借房屋和家庭成員的住宅均視為「住所」;

再如勞動者每周周五下班回父母家,周一從父母家出門上班,這種情況持續、有規律、反覆進行,則可以認定周五的下班和周一的上班其父母住所與工作地之間為「合理路線」對應的住所。而對於偶發的、一時的、無規律的往返擴大範圍後的「住所」的情形,要進行極為嚴格慎重的判斷。

如何界定合理路線?

勞動者上下班的「合理的路線」是指勞動者居住地與工作場所之間往返的路線,特指地理的、時間的、經濟的合理性,包含勞動者合理的代替路線和方法。但「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也被認可,比如,由於交通堵塞、交通管制等問題而繞行的情況下,應該視為合理的路線。

如何判斷「合理」,《規定》指出,「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認定工傷。這裡將日常所需要的活動擴大到了「生活」範圍,需要極為審慎對待。

實踐中:

即便是「順路」,與工作沒有或很少有關聯的「生活」上的行為,不能認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為。也即「生活」行為必須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並且與工作相關的行為。」

比如購買必需的日用品、參加職業能力培訓、到醫院就診等,這種行為不能是長期的、固定的、持續的、反覆進行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即使實際上已經脫離了「上下班途中」,但除去脫離和中斷期間,恢復到合理的路線以後的階段可被認為是「上下班途中」。

需在什麼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特別注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單位沒有這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別注意:工會組織也是可以申請的哦!

(三)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屬於用人單位原因;(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不過話又說回來,即使有工傷可以報,該注意的安全還是要注意,畢竟身體比金錢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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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整理自勞動法寶網、工傷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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