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小夫妻靠非法銷售電子煙發家致富

2019-08-14     北京市通州區信訪辦

一對小夫妻,靠銷售IQOS電子煙,半年時間就開上了高檔小汽車。這麼賺錢的行當,卻是違法的。

浙江紹興警方曾破獲一起特大網際網路銷售加熱不燃燒捲菸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9名,涉案金額超過6000萬元。

銷售電子煙利潤豐厚

楊某和陳某是一對夫妻,原本在義烏一家外貿公司上班。工作中,兩人發現了一條致富之路:銷售IQOS電子煙。

近年來,IQOS電子煙在多個城市日漸風靡。這種學名為加熱不燃燒捲菸的新型香煙,每根香煙的長度只有傳統香煙的三分之一,俗稱「煙彈」,無需點燃,只要插進一個筆狀裝置里加熱即可使用。

楊某夫妻倆察覺到了這個市場的巨大潛力,便在網上註冊店鋪銷售IQOS電子煙,並通過微信朋友圈、網站等多種途徑進行推廣。事實證明,楊某和陳某的眼光確實不差。一條IQOS電子煙平時的利潤在四五十元,貨源緊缺的時候利潤還可以翻倍。IQOS電子煙比傳統煙消耗量大,「一支煙,一兩口就抽光了。」消費者購買量大,僅查證的半年時間,網店的營業額就有數百萬元,二人開的車也升級成了高檔小汽車。

這個利潤豐厚的行業,事實上並不合法。在我國,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由煙草專賣部門頒發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才能進行煙草經營和銷售。私自銷售未經許可的國外捲菸,涉嫌走私和非法經營。電商平台也逐漸加大對該類產品的銷售管控。從2017年中旬開始,網店上都不准銷售IQOS電子煙。

陳某夫妻倆在網店上以銷售電子煙配件「加熱器」為名,有買家詢問,便會私下交流買賣。2018年浙江省公安機關相繼破獲兩起非法銷售IQOS電子煙的案件,楊某和陳某聽聞後惴惴不安,決定停止IQOS電子煙銷售,將經營產品轉向電子煙配件。

賣家分散在20多個省市

紹興警方對楊某和陳某的調查,源於2017年。2017年11月28日,紹興市煙草專賣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在某網店購買到「煙彈」,因口感不適,懷疑為假煙。煙草專賣部門初步調查後發現,捲菸為真品,但賣家的銷售行為涉嫌犯罪,隨即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進一步查證。

通過查證,民警發現該網店銷售金額較大。紹興警方與煙草專賣部門工作人員一起,對案件進行深入調查。專案組發現,經營該網店的楊某和陳某從上海、廣東等地進貨,其他嫌疑人分布在浙江、天津等20多個省市。

這些賣家組建了專門的微信群,每個賣家都加了多個電子煙銷售群,需要貨源就在群里發個消息,立即會有人提供貨源,賣家之間也會互相調貨。

就在專案組調查之際,嗅到危險信號的嫌疑人也開始銷毀犯罪證據。在微信群里,有人提醒群友扔掉手機、搬離住址。嫌疑人楊某每次交易結束,都會刪除聊天記錄和轉帳記錄,同時也會提醒對方刪除記錄。有的嫌疑人開始更換店鋪認證的身份信息和銀行卡、第三方支付的帳號信息。這大大增加了案件偵破的難度。

專案組經過3個多月的偵查,摸清了該網際網路銷售加熱不燃燒捲菸團伙的人員組織架構,確定了人員身份信息、落腳點及倉庫信息等。

主要嫌疑人出現異動

2018年3月13日,專案組組織50餘名警力和稽查隊員分赴上海、天津、廣東、河南、山西及浙江溫州、義烏等地,開展集中抓捕收網行動。

抓捕當日,此案中關鍵的兩名嫌疑人楊某和陳某卻出現了異動。抓捕組成員分別在楊某夫妻倆的公司和住所附近蹲守,卻發現陳某的父親正在搬東西,似乎要搬家。搬完之後,陳某與父親一起上了車。此時,楊某從公司步行回家,路過陳某的車子卻沒有上車,而是徑直上了樓。

抓捕首戰就在義烏,抓捕楊某、陳某夫妻二人不容有失。抓捕組當機立斷分成兩組,一組上樓將楊某控制,一組將車內的陳某抓獲。首戰告捷,各地也紛紛行動,一舉抓獲12名犯罪嫌疑人。此後,專案組又組織兩次集中抓捕,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9名。

抓捕過程中,也出現種種困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俞某時,民警來到事先摸排出的深圳住址,卻發現早已人去樓空。「俞某察覺到危險後,就在我們去抓的前一天,搬到了100公里外的廣州南沙。」抓捕組確定位置後,再次趕赴廣州,將其抓獲。

上海抓捕組在嫌疑人王某住所處蹲守三天三夜,卻始終沒有發現王某出門發貨。直到3天後,王某推了一個推車到小區門口拉了一車的快遞,抓捕組立刻將王某抓獲。「王某在家裡將非法售出的電子煙打包好,快遞員直接上門取貨,平時吃飯都是叫外賣,幾乎不出門。這次上家給他發貨,才被我們抓獲。」抓捕組隊員介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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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QOS是電子煙的一種,是某知名煙草品牌生產商研製的新型不燃燒捲菸。IQOS電子煙包括煙具和「煙彈」。作為市場上主流的電子煙之一,其「煙彈」是外形與傳統香煙相似的煙草製品,口感也更加接近於傳統香煙。IQOS煙具是一種需要充電的電子產品,用於烘烤加熱「煙彈」。

2017年10月,國家煙草專賣局下發了《關於開展新型捲菸產品鑑別檢驗工作的通知》,將IQOS、GLO、Ploom、REVO等4種類型的新型捲菸產品納入捲菸鑑別檢驗目錄。2017年11月,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相關單位送檢的IQOS「煙彈」樣品成分進行了鑑別檢驗,從中檢出煙鹼、4種煙草特有的N-亞硝胺以及與一般煙草及煙草製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煙鹼旋光異構體比例範圍、與一般煙草及煙草製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鹼種類,判定「煙彈」樣品含有煙草特徵性成分,填充物由煙葉製成,應屬於煙草製品。

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規定,具備下列特徵的產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所稱的捲菸:(一)全部或部分以煙絲為原料;(二)以包裹煙絲的形式製成;(三)可產生煙氣後供抽吸或鼻吸等方式消費。IQOS加熱不燃燒煙草製品符合上述特徵,應當作為煙草專賣品中的捲菸進行監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5款: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3條第1款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25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據此,該案涉案人員因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其經營的捲菸銷售數額巨大,屬於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按照刑法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處罰。

來源:平安通州微信公眾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fmCYkWwBvvf6VcSZnib3.html
























我,就是防線

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