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辦案札記|"請給我兩分鐘時間

2019-12-12     海曙檢察

新聞來源:正義網

「請給我兩分鐘時間」

  口述/高蘇山 整理/胡佳來

  今年4月,我接手了劉某詐騙案。劉某有前科劣跡,出獄一年多後,其於2018年8月至12月,向多名被害人謊稱可以幫忙從看守所「撈人」,並以各種理由騙取他人錢款55萬元。4月17日,劉某被我院批准逮捕。

  批捕階段,我提審劉某時,他拒不認罪,或稱涉案錢款是被害人欠自己的借款,或稱錢款確實用於托關係了,前後自相矛盾。與之相反,被害人的口述與聊天、轉帳記錄等證據均能一一印證劉某的詐騙事實。

  6月14日,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同時我院正全面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劉某有犯罪前科且構成累犯,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想讓這樣的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不容易。但我還是想試一試。

  第二次提審劉某,我首先告知了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權利義務,隨後出示了案件相關證據,向他闡明本案證據確實充分。經過耐心的釋法說理,劉某內心一番掙扎後同意認罪認罰,但希望我能答應他幾個「條件」。

  這是我頭一回碰到認罪認罰時提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說:「我的條件有三個,您如果能答應我,我就自願認罪認罰。一是聯繫我的妻子寄點衣物和生活用品過來;二是通知我的妻子、父母和岳父母庭審時到場;三是在庭審時給我兩分鐘時間,讓我和家人說說話。」

  前兩個條件也算合乎情理,但最後一個條件,讓我有點為難,於是追問其原因。劉某說:「我活了26歲,有過兩次前科,沒有好好給父母盡過孝,也對不起我老婆和岳父母。今後,我可能有十年見不到他們,我想好好給他們認錯,讓他們保重身體。」 說著,劉某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我聽到這裡,有些動容。後來,經過多次溝通協商,法院允許劉某在遵守法庭紀律的前提下,在庭審結束前的最後陳述階段,向家人自願悔過。7月15日,我將溝通結果告訴了劉某,隨後,劉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8月12日,該案一審開庭,劉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在庭審的最後陳述階段,劉某回頭深望了一眼家人,說出了他的懺悔。

  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劉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我從檢至今,從未就與案件定性、量刑無關的非法律問題與法院進行專門溝通。但俗話說「浪子回頭金不換」,法律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懲戒,而是為了有效預防。作為司法辦案人員,我相信法律並非無情,我們有責任架起法律與人情之間的橋樑。

  (口述人單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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