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工導致一級傷殘 贏官司拿不到錢怎麼辦?

2020-01-08     勞動午報

讀者華穩芝近日向本報反映說,她是河南省汝州市人,其丈夫向中林在2006年7月22日晚幫助鄰居張無州卸鋼材時,被車上突然滑落的鋼材砸成一級傷殘。面對癱瘓在床、不能自理、家庭負擔畸重的向中林,張無州拒不履行救治義務。

向中林向法院提起訴訟後,經法院歷時5年、前前後後4次判決,最終確定張無州須向其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411374.47元。可是,張無州不僅不積極履行賠償義務,還刻意隱匿轉移財產造成無法執行的假象。此後,又逃到外地躲避執行。

2012年5月,法院查找到張無州下落並迫使其繳納執行款26萬元。可是,法院以司法救助名義給向中林14萬元之後,就不再提另外12萬元的事了。

6年後的2018年8月31日,紀委調查後告訴向中林:這12萬元執行款確實於2012年5月執行到位,但這筆錢放到財政局帳上了。當他找法官要這筆錢時,得到的答覆是:「法院給你的司法救助款,已經把這筆錢抵消了!」

向中林認為,司法救助的錢與他的案件執行款性質不同,二者不能抵消。此外,這筆執行款屬於他個人的錢,不應該放到財政局的帳上。因為,這筆錢無論如何都不是財政收入。目前,他急於知道法律對於執行案款的處理是怎麼規定的?他怎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就向中林反映的問題,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康文平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法院判決張無州應當賠償向中林的相關費用411374.47元,現經法院強制執行的26萬元應該全額支付給向中林。由於本案款還沒有全部執行到位,法院應當繼續強制執行。

康律師說,就現狀而言,執行法院以司法救助的名義向向中林支付14萬元案款是錯誤的,其強行扣留執行款12萬元抵消司法救助款的做法也明顯違背司法救助的目的。

「司法救助是國家對那些因犯罪行為、侵權行為導致被害人或者其家屬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難的當事人等即時支付救助金的行為。開展司法救助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康律師說,對此,法律法規有明確的規定。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辦理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第24條規定,救助申請人獲得救助後,案件尚未執結的應當繼續執行;後續執行到款項且救助申請人的生活困難已經大幅緩解或者消除的,應當從中扣除已發放的救助金,並回籠到救助金帳戶滾動使用。救助申請人獲得救助後,經其同意執行結案的,對於尚未到位的執行款應當作為特別債權集中造冊管理,另行執行。執行到位的款項,應當回籠到救助金帳戶滾動使用。本案中,如果執行法院已經支付給向中林的款項屬於司法救助款,那麼,在執行完畢後應當從中扣除已發放的救助金。

而向中林目前的情況是:他被砸傷後構成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因此,不存在從其執行到案款項中扣除司法救助金的前提。況且,張無州應當賠償給向中林的費用,法院僅僅強制執行回來26萬元。在此情形下,這26萬元全部是向中林依據法院生效判決應得的賠償款,而不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規定的司法救助款。在此,執行法院將執行款混同為司法救助款是錯誤的。依據法律規定,其以司法救助名義向向中林支付的14萬元款項的性質是執行款,餘下的12萬元執行款也應支付給向中林。

此外,在本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存在執行錯誤和超過6個月沒有執行完結的行為,向中林可以申請上一級法院提級執行,進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該規定的內容是:「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康律師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各級法院應當開設執行款專戶,對執行款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付。對執行款的收付應進行逐案登記並建立明細帳。案件承辦人應當對每個執行案件的執行款往來情況進行登記,並歸入案件檔案。被執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現金或票據的,應當向其出具收款憑據。嚴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執行款物。據此,對於自己的執行款使用情況,向中林可以要求法院向其提供說明。

本報記者 趙新政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dYRBim8BMH2_cNUgDkl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