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愛美之心,人皆有之。除了日常護膚外,到美容機構「養膚」「祛痘」成了不少愛美人士的選擇。可為了留住客源,美容服務機構往往會推出入會、辦卡享優惠等方式,讓客人充值消費。
如若在享受服務後,自感效果不佳,消費者在服務機構中充值,未消費的費用能否要得回?近日,廣州增城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有關美容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判處被告美容店退還原告李小姐預存未消費的費用。
事發緣起:美容服務不見效 要求退費被拒絕
90後李小姐對臉部護膚尤為關注,卻又經常受長痘困擾。一天,她看到美容店打出「專業定製美容服務」的廣告,被深深吸引。
走進美容店後,在面對商家給出「充值贈送代金券」「充值即參與抽獎」等優惠誘導下,李小姐於2017年至2020年間在該美容店多次消費充值,僅2019年6月至2020年年底就充值了4萬餘元。
一段時間過去,李小姐覺得美容店的祛痘效果不顯著,且認為店內產品導致其皮膚過敏、變差,故要求美容店終止服務並退還會員卡中未消費完畢的費用17000餘元。
因退費遭到拒絕,多次協商未果後,李小姐於2021年3月31日委託律師向該美容店郵寄《律師函》,函告美容店自收到之日起解除雙方的服務合同並退還美容款項。
美容店辯稱:已經按照合同提供服務
美容店不同意解除合同,認為李小姐長期的充卡行為與其所記錄的皮膚療養過程均證明美容店提供了周到的服務。而個人的皮膚狀態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李小姐皮膚狀態變差與美容店的服務無因果關係,並表示店裡已經按照服務合同提供美容服務,故李小姐解約的申請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法院審理後,判決李小姐與美容店的服務合同自2021年4月1日解除;美容店返還李小姐款項11666.67元;駁回李小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指出,本案中,李小姐於2021年1月16日向美容店主張因其提供的美容服務導致其臉過敏,進而要求退款,但李小姐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臉部過敏是由美容店提供的美容產品和服務導致;李小姐主張美容店提供的美容服務實際效果與其宣傳效果不符,但廣告拍攝於雙方發生爭議之後,且李小姐未提供證據證實美容店承諾的效果標準是什麼,故對李小姐主張美容店有違約行為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美容服務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能強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結合案件分析,原告有權單方解除案涉服務合同。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的規定,美容店在2021年4月1日簽收李女士委託律師發出的《律師函》,故雙方的服務合同關係於2021年4月1日解除。
關於未消費的數額問題,根據《顧客服務手冊》、《收據》和當事人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李小姐支付的款項為預付款項,雖《收據》的注釋第3點載明「費用經本人確認,如個人原因概不退還」,但該注釋明顯有失公平,系無效條款,故李小姐未消費部分的金額,美容店應予退還。經核算,李小姐在該美容店預存的未消費金額為17666.67元。綜合考慮李小姐已消費充值後中獎或贈送的項目,美容店產品拆除外包裝後必然導致產品價值貶損,以及案涉服務合同的解除系李小姐單方解除等因素,法院在未消費金額17666.67元中酌減6000元,美容店應返還給李小姐的金額為11666.67元。
法官提醒:理性消費,加強自我保護意識
經辦法官表示,美容機構往往會採用多種營銷手段,如通過抽獎、大力度優惠、免費體驗等方式誘導消費者購買高額預付卡、儲值卡性質的美容卡,但美容機構水平參差不齊,宣傳的美容效果也多有誇張,消費者不可盲目輕信,衝動消費。
同時,消費者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切勿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對美容服務項目和價格應進行詳細了解,詳細查看合同,謹防免費或打折陷阱;同時注意留存收據、發票等消費憑證,一旦發生糾紛,便於維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增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吳一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bce9562b0225a01e7f801cdd34f4bb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