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十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消費者(訂購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海關註冊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物流企業或申報企業作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十六)海關對符合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時段匯總計徵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向海關提交足額有效的稅款擔保。
當代收代繳義務人(在海關註冊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物流企業或申報企業)繳納稅款後,經海關核注,自動恢復對應的擔保額度,實現稅款擔保額度循環使用。
注意:跨境電商稅款擔保到期的,應按要求解除相關手續。在海關批准的擔保期限內,企業在履行納稅義務後,也可向主管海關要求提前解除稅款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自海關要求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海關應當發布公告。自海關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當事人仍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海關應當將擔保財產、權利依法變賣或者兌付後,上繳國庫。
來源:海關總署、重慶海關發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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