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劍高懸懲治妨害疫情防控行為——「兩高」有關部門負責人詳解疫情防控法律適用

2020-03-25     東大街5號


  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司法機關肩負重責。3月24日,針對辦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外國公民也可成犯罪主體

  問: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如何準確適用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答: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現擴散態勢,通過口岸向境內倒灌成為現實危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牢固樹立國門安全理念,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國國境的過程中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犯罪行為,都應當適用我國法律,適用統一的司法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五部門」意見》)明確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衛生檢疫措施或者衛生處理措施,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體也可能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上述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妨害公務罪:嚴格限定受委託從事公務人員的範圍

  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兩高兩部」意見》)發布,明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司法適用中,如何具體準確把握人員範圍?

  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司法適用中,要準確把握妨害公務罪的對象。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各級政府依法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後,居(村)委會、社區等組織按照要求落實防控措施的,儘管並非基於政府的書面或者口頭「委託」,也應當認為是「受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實踐中,需要注意「再委託」的情形,對於委託授權的把握不宜再擴大範圍。比如,對於居(村)委會、社區為落實政府要求,「再委託」小區物業、志願者等自行實施防控措施的,對相關人員則不宜認定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

  實踐中,極個別地方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據不足,措施本身不當,有關人員又簡單甚至過度執行的,不應認定為是「依法執行職務」。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準確把握產品質量標準

  問:《「兩高兩部」意見》要求嚴懲制假售假犯罪,對相關行為規定可以視情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司法適用中,對於生產、銷售偽劣口罩的案件適用該罪名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根據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於生產、銷售偽劣口罩案件適用本罪名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第一,準確把握產品質量標準。對於相關偽劣產品的認定,原則上應當優先以強制性標準或者產品註明的質量標準為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對涉案口罩一律按照國家標準GB2626-2006進行鑑定,只要對顆粒物的過濾率達不到該標準中的最低標準KN90的,均認定為「偽劣產品」,這有所不妥。涉案口罩是否屬於偽劣產品的司法認定,應當根據口罩的種類、用途等不同情況適用相應的標準。

  第二,視情依法委託鑑定機構。對涉案口罩是否屬於偽劣產品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以查明產品質量。

  第三,準確查明行為人主觀明知。司法實踐中,也確有個別行為系被上家所騙,購得偽劣口罩進行銷售,對此不宜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罪:考慮各地情況,避免「一刀切」

  問:《「兩高兩部」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司法適用中如何把握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案件的入罪標準?

  答: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案件的入罪標準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由於司法實踐中情況比較複雜,難以簡單地以經營數額、獲利數額等作出「一刀切」的量化規定,應綜合經營者經營成本變化、漲價幅度、經營數額、獲利數額、社會影響等情況,同時考慮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作出妥當判斷。具體辦案中,要著重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準確判斷行為方式。例如,行為人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或者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哄抬物價的,就較之一般的單純哄抬物價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大,更應當進行刑事懲治。

  第二,充分考慮非法經營和違法所得數額。

  第三,綜合考慮各地疫情防控的差異情況、不同物資的緊缺程度,做到精準發力,避免簡單「一刀切」。

(本報記者 靳昊)

來源:光明日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akFpEHEBnkjnB-0zJjQ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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