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調崗,別錯過說「不」的機會

2024-07-02     雲貴高原生活指南

懷孕期間被調崗,女職工有權拒絕。學法懂法用法,才能了解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規定,並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2024年,打了多年官司的周芳,終於和原單位握手言和,也得到了一部分補償。她向檢察官感慨,如果早知道自己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能享受到的權益,她也不會錯失多次維權機會。發生在周芳身上的事情,還要從幾年前說起……

孕婦被調崗,賭氣辭職

2020年初,周芳得知了自己懷孕的消息,她滿心歡喜地期待著新生命的到來。

然而就在周芳懷孕六個月的時候,公司的一紙調崗通知,打破了她的平靜生活。新崗位不僅工作強度大,而且有時需要在深夜值班。周芳對法律知識並不了解,接到調崗通知之後,她只是覺得這樣的安排不合理,但不知道自己有拒絕的權利。她選擇忍氣吞聲,同意調崗。

在新崗位上,周芳經常加班到深夜,偶爾還會在半夜被部門負責人的電話叫醒,對方通知她有貨物要入庫,要求她臨時到單位加班,將貨物進行核對登記。已經休息的周芳只好從床上爬起來,趕到單位。

周芳幫助工人搬運、清點貨物直到第二天凌晨3點。拖著疲憊的身體回家之後,她一夜無眠,默默流淚,覺得公司的做法有些不近人情。凌晨,她邊哭邊給部門負責人發了一條微信:「我實在受不了這份工作了,我決定辭職不幹了,再也不去了。」

天亮之後,部門負責人回覆:「好的,批准你的辭職申請。」

離職後,為了領取失業保險金,周芳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但公司沒有回覆。

由於無法出示離職證明,她一直沒辦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只能靠丈夫微薄的工資維持家用。後來由於生產、哺乳、育兒等原因,周芳無暇再與公司溝通。

訴訟三年,生活窘迫

孩子滿一周歲之後,周芳準備找工作,但新單位要求她出具離職證明。她再度和原單位交涉,對方依然不理不睬。

於是,周芳以孕期被辭退為由,將原單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違法辭退的相應補償。

法院認為,周芳通過微信提出辭職申請,公司批准辭職申請的做法並未違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因此對周芳的訴求不予支持。此後的兩年多時間裡,案子又經過了二審、再審,周芳的請求均被駁回。

2024年,周芳來到山東省東營市檢察院尋求幫助,申請對該案進行檢察監督。檢察官審查案卷之後認為,單位給周芳調崗在先,周芳辭職在後。她的辭職決定是單位調崗造成的,事出有因。

但周芳先是同意了單位的調崗決定,隨後又主動提出辭職,單位在員工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批准辭職申請,有其合理性,因此法院的判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案子不符合檢察監督的條件,檢察院無法提起抗訴。

懂法用法,維權時機別錯過

雖然不能提起抗訴,但是考慮到周芳及其家庭生活困難等情況,檢察官決定對案件雙方進行調解,同時積極為周芳爭取司法救助。

周芳向檢察官表示,她很想從這個官司中擺脫出來,回歸正常生活。周芳的原單位也表示,願意給她提供一定的生活幫助。

2024年4月,在東營市檢察院的引導下,雙方終於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和解協議書,公司向周芳一次性支付4萬元並出具離職證明,雙方糾紛就此了結。此外,檢察院還為周芳提供了1萬元的司法救助款,她也很快找到了新工作,並拿著離職證明順利入職。

檢察官提示,對於處於「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之內的女職工,法律是提供了相應特別保護的,在這個案子裡,周芳錯過了三次說「不」的機會。

第一次,是單位調崗的時候。對於「三期」女職工,單位可以合理調崗,根據生產需要合理調整員工崗位,是單位用工自主權的體現。但是,調崗之前,需要與女職工協商一致。

周芳在當初公司要求調崗時,有說「不」的權利,一旦她拒絕,單位就不能強行調崗。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因此,假設周芳明確拒絕調崗,單位是不能辭退她的。

周芳同意調崗之後,發現自己無法勝任繁重的工作,該怎麼辦?她有第二次說「不」的機會。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也明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因此,當被單位安排夜班、加班等勞動時,周芳依然有說「不」的權利。

周芳提出辭職之後,單位同意了她的辭職申請,但是拒絕給她開具離職證明,對這一行為周芳也可以說「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單位不出具或者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單位拒絕給周芳開具離職證明的時候,周芳可以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為其出具離職證明,並賠償相應損失。

來源|中國婦女報

編輯|陳洋鈺

責編|向 禹 徐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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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ad40499411ee6d42c810ed9edc770cd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