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官方消息,1992年南京醫學院在校女生被害案日前告破。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樓區原南京醫學院發生一起殘忍殺害在校女學生林某的案件,造成很大社會影響。案發後,公安機關迅速調集精幹警力,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破工作。因破案條件不足,兇手沒有明確。28年來,專案組牢記職責使命,堅持盯案不放,採取多種措施,鍥而不捨地持續攻堅。2020年2月23日,專案組偵查取得重大破案線索,於當日凌晨抓獲犯罪嫌疑 人麻某某,一舉破獲此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我國法律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規定了一定時效,即超過一定時間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只有特殊情況下才仍然追究。南醫大女生被害案發於1992年3月24日,到2020年2月23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已過去了近28年。對於這樣一起案發於1979年刑法(以下稱為修訂前的刑法),破案於1997年刑法(以下稱為97刑法)的案件,首先面臨的就是追訴時效的問題。筆者結合此案就追訴時效的法律適用談點淺見。
一、新舊刑法在追訴時效規定上的變化
修訂前的刑法第76條規定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檔法定追訴期限。規定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97刑法第87條規定仍沿用了此內容。
修訂前的刑法第77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97刑法第88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顯然,"立案偵查後「比」採取強制措施後"外延大,"未採取強制措施"逃避偵查的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對比法條可見,在特殊追訴時效上的規定,97刑法比修訂前刑法更重,不利於嫌疑人。
二、正確適用追訴時效法律規定
97刑法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超過追訴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過追訴時效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77條的規定」。
在97刑法已明確規定了追訴法律適用的情況下,最高法又用司法解釋作此規定,是有其原因的,那就是97刑法的規定不符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通過解釋予以補充。
實踐中對最高法的這一司法解釋有不同的解讀。
筆者認為,司法解釋文字本身清楚地表述了這樣的含義:對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為,如果有「立案偵查後逃避偵查」、「受理後逃避審判」、「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形致超過法定追訴時效的,適用修訂前刑法第77條的規定來決定是否追訴。適用此規定必須同時符合規定情形和超時效這兩個條件。
高檢第二檢察廳負責人在2019年全國刑檢培訓班講課時把這一解釋解讀為:對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為,解釋中「超過追訴時效的「,僅指在1997年刑法生效前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情形,適用1979年刑法第77條決定是否追訴,避免1997年刑法實施前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犯罪行為又被重新追訴。對於1997年刑法生效後尚未超過追訴時效的前犯罪行為,則應根據1997年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決定是否追訴。
高檢的解讀以1997年9月30日為界點,對1997年9月30日前的犯罪行為進行界定,至1997年9月30日超時效的,適用修訂前刑法第77條決定是否追訴,至1997年9月30日未超時效的,適用97刑法第四章第八節決定是否追訴。追訴期間指的是從案發至破案的期間,以此期間與法定時效對比,以判定是否超時效。此解讀以案發至1997年9月30日為期間判定是否超時效,這種固定時間界點的解讀,在實踐中會帶來錯誤指向。
如王某在1990年將同村李某打傷,追訴期為10年,李某報案後公安機關未立案以民事糾紛調解未果。當年王某外出打工直到2012年回村後李某又控告。根據高檢解讀,王某犯罪行為至1997年9月30日未超過10年時效,應適用97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決定是否追訴。第八節規定「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時效期限限制,此案在2012年雖超時效仍應追訴。根據最高法解釋,「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過追訴時效的,應適用修訂前刑法第77條的規定來決定是否追訴。修訂前刑法第77條並沒有規定「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時效的應當追訴,此案不能追訴。對同一規定的不同解讀產生天壤之別的後果。
被害人刁愛青
三、南醫大女生被害案追訴路徑分析
南醫大女生被害案發後,公安即立案開展了大量偵查工作,此案不屬於「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時效的情形。此案也不屬於「受理後逃避審判」超時效的情形。所以此案不能以這兩種理由適用修訂前刑法第77條規定來決定是否追訴。
此案是否屬於「立案偵查後逃避偵查」超時效的情形呢?這個需要根據公安的偵查工作來認定。因對「逃避偵查」沒有明確的解釋,如何認定「逃避偵查」成為司法實務中一個難點。筆者認為應當把握兩點,一是公安的偵查措施針對到了嫌疑人。二是嫌疑人故意實施了逃避該偵查措施的行為。如某村發生了一起爬牆入戶強姦案,公安機關要求村裡30歲至50歲男性到村委抽血排查,犯罪嫌疑人在這個範圍,卻藏匿家中不去或者外出躲避公安的抽血措施。這種故意避開針對自己偵查措施的行為就屬於「逃避偵查」。
南醫大女生被害案如果屬於「逃避偵查」情形,因經過28年已超時效,應適用修訂前刑法第77條,依法不能追訴。如果不屬於此情形,應當適用97刑法第四章第八節規定,依據第八節第87條,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但是,如果根據高檢解讀,此案件只有一個結果:必須追訴。因為此案至1997年9月30日永遠是5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