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融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李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該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首例不起訴案件。
案 件 回 顧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等人在KTV包廂內唱歌喝酒期間,因瑣事對劉某某產生不滿,將劉某某踢倒在地,並持四腳板凳砸在劉某某身上,致使劉某某的第二、三腰椎左側橫突骨折。經法醫鑑定,劉某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審查過程中,依法訊問了李某某,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了李某某、被害人劉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李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李某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過審查,該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其系初犯、偶犯,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履行賠償義務,且已經獲得被害人劉某某的諒解,該案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同時,經調查發現,李某某現經營一家小微企業,其本人作為管理者,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和健康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若管理者缺位,則可能出現經營不善而影響企業生存發展。出於化解社會矛盾、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考慮,該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檢察官向李某某、被害人劉某某宣布不起訴決定
該案的辦理是融安縣檢察院積極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工作措施,也是貫徹落實關於保護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工作要求的一次探索,具有積極意義。
釋 法 說 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的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願意接受刑事處罰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簡化相關訴訟程序,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適當從寬處罰的一項法律制度。
通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利於更好地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權保障,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戾氣、促進社會和諧。
文字:韋 票
圖片:曾 心
編輯:曾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