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都市現場綜合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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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判二年有期徒刑,可在服刑645日之後又發現漏罪,這怎麼辦?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因犯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於2019年2月1日被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在胡某服刑期間,偵查機關發現其參與了2013年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2013年12月15日,羅某因其父修路的事情找被告人胡某、楊某討要說法。胡某得知後打電話給羅某,雙方發生爭吵。掛掉電話後,現場已聚集了包括胡某、楊某、王某、陳某在內的10餘名青年,胡某手拿一把撩刀,叫眾人和他一起去找羅某。到了約定地點後胡某持刀與眾人沖向羅某這邊的人,羅某抵不過胡某等人的追砍,跳入旁邊的小河躲避,鄧某頭部、後背部、左手掌等部位被胡某這邊的人砍傷。經鑑定,鄧某傷情等級程度為輕傷一級。被告人胡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在公共場所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因被告人有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綜合被告人胡某系服刑期間發現漏罪,應新罪舊罪一起數罪併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問題一:什麼是漏罪?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數罪,對一人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數罪併罰。
問題二:有漏罪的犯罪分子刑期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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