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後被過戶 未構成套路犯罪如何自救

2020-06-15     TV法律微服務

原標題:房屋抵押後被過戶 未構成套路犯罪如何自救

2019年是轟轟烈烈的打擊非法放貸行為的一年,各部門相繼出台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文件,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制。但經濟活動中對流動資金的渴求依舊存在,意味著自然人、企業等組織之間,資金借貸行為不會停止。也不是每起案件的當事人都能舉證這種借貸行為涉及到套路貸,或者是已經構成非法放貸。當房屋抵押過程中,出現被過戶的情況時,又該如何自救呢?小編結合具體的案例為您提供一些思路。

在去年媒體報道的一起特大套路貸刑事案件中,小編注意到有幾套涉案房產並沒有被認定到最終的涉案金額當中。這是因為在案發前,房主已經通過法院訴訟,把已經成為別人的房子要了回來。仔細研究下這幾名被害人的做法,頗有相同之處。他們在發現自己設置抵押的房屋被突然過戶時,第一時間去法院申請了保全,接著在法定的三十日的時間內提起訴訟。 作為原告,他們的訴訟理由是,全權委託出售房產的委託書和公證書不是自己簽訂的,而是有人假冒房主的簽名簽訂的,這樣的法律行為當然是無效的,法院最終結合各方因素,要求現房主把房屋過戶給原房主,被害的當事人自然成功奪回了房屋。

以上情況是有人假冒當事人簽字的情形,而現實中,當事人如果缺乏法律常識,又沒有仔細閱讀條款的習慣,可能稀里糊塗的就簽字了,等於把自己推進了一個陷阱中,這時又要如何展開自救呢?

在這起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判決書中,法院的論述有幾句話非常關鍵,其中提到: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通過房屋抵押來借貸,而不是處置自己的房產。套路貸公司虛構債務的事實,隱瞞真相,讓當事人在被蒙蔽的情況下,作出了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套路貸公司的行為屬於詐騙。法院這個論述為我們提供了抗辯思路,那就是抵押是為了借款,而不是處置房產,如果能夠成功舉證這一點,那麼房屋被處置時可能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情況下,合同可以撤銷。對於當事人來說,一旦合同被撤銷,也就有可能要回自己的房子。

有的房產在抵押時就已經過戶,有的甚至被過了兩次戶,這樣的情況下就要面對「善意取得」的問題。房屋被過戶後再次出賣,而購買人並不知道前面的糾紛,那麼這位購買人就是善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遇到這樣的情況,當事人需要冷靜應對,一定要搜集房屋過戶過程中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畢竟那些偷偷將房屋過戶的人,是急於將房屋出手,形成既成事實,但是當下的房產市場,並不是那麼火熱,購房者越發趨於冷靜,房屋買賣的交易也會逐步辦理,唯一快速解決的辦法就是找人頂包買房,這時難免就有破綻。

小編還記得一次庭審中,法官曾經問購房者,你說自己是善意取得,那這房子所在的小區里有幾個門?小區樓門向哪開?電梯是什麼樣的?防盜門是什麼樣子的?房間裡窗戶有幾個,朝哪開?結果購房者都答不上來。而房子的原主人提供的證據證明,這個購房者從來沒有到房子的所在地看過房子。而根據善意取得要求,購房者必須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沒有重大的過失或者故意,而像這樣一問三不知的購房者,是否善意取得已經一目了然。

是否是善意取得還有一個可尋的蹤跡,就是資金的流轉。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購房人的資金流轉情況。在一起典型的案例中,小額借貸公司私下把資金打給了這位幫忙購房的人,這位幫忙購房的人便假裝購買房子,將錢付給了小額貸款公司,從而形成了一種房屋買賣的假象。當事人一旦查明了資金的流轉,就足以證明房屋買賣行為是假的,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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