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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郝姝丹(山西師範大學講師)
引人注目的 「哈佛大學是否在招生中歧視亞裔美國人」 的官司在美國當地時間10月1日落下帷幕,麻薩諸塞州聯邦地區法庭法官 Judge Allison 宣布法庭宣判結果:哈佛大學招生委員會的決定雖 「不完美」,但並沒有證據表明歧視亞裔申請者。判決結果中所謂的 「不完美」 主要指哈佛大學招生委員會使用 ALDCS 政策(通過 「捐贈、運動員、院長利益名單與哈佛校友子女」途徑進入哈佛)招募學生時更多偏向白人學生。
這是一個歷史性的決定。這一案件關係到亞裔美國人作為一個經常被稱為 「少數族裔典範」 的整體(而所有的亞裔民權團體都相當反感「少數族裔典範」的說法),是否在大學入學中受到 「反向歧視」。在 Allison 宣判的背後,實際上折射了不同族裔在高等教育這一問題上對平權法案的不同利益與觀點。
01.平權法案政策的背景與產生的爭議
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AA),是指禁止公立機構由於膚色、種族、宗教、性別、國族、出身等,歧視少數群體或弱勢群體。其覆蓋領域主要集中於就業、教育、房屋購置等,如入學的種族配額及選舉的性別配額,以此減少歧視及避免少數族群在就業和教育上受到不公平對待。該法案於1961年3月6號由美國總統甘迺迪簽署生效。
平權法案出台之後,一直有持續的反對聲音,且最強烈的反對聲音來自於部分白人社群。歷史上,有三次著名的官司涉及到平權法案:Bakke狀告加州大學(1983年)、Grutter 狀告密西根大學(2003年)和 Fisher 狀告德克薩斯大學(2016年)。這些案件的原告均為白人女性,她們均聲稱平權法案的實施,損害了其入學的權利且這些大學的招生委員會違反憲法。
值得注意的是,三起官司的原告均由著名的平權法案反對者 Edward Blum 所成立的 「學生入學公平聯盟」(Student for Fair Admissions, SFFA)選擇,而且該機構還提供律師與資金,支持原告與法院對峙。不過最終,三起案件最高法院均判決沒有違憲。
川普上台之後,美國司法部發出反對平權法案的信號。 「學生入學公平聯盟」 當即改變策略,與一部分對平權法案持反對意見的亞裔群體(主要是華裔第一代移民)合作,選擇亞裔作為原告,支持其與哈佛大學的招生委員會對峙法庭。這就是哈佛大學案產生的背景。
02.亞裔對平權法案的態度
亞裔族群對平權法案的態度,不同研究者口中數據不一。儘管大部分研究都傾向於至少一半亞裔群體支持該法案(如 Park 與 Liu 2014年的研究認為50%以上的亞裔群體支持平權法案,Garces 與 Poon 2016年的研究認為支持平權法案的亞裔達到了66%),但這並不代表亞裔群體內部對這一政策持一致看法。
過去作為少數族裔的亞裔移民由於社會經濟地位不高是這項政策的受益者,但隨著整體亞裔社會階層與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新移民的湧入,一部分亞裔感覺受到了這項政策的逆向歧視,從而反對該政策。
亞裔群體中平權法案的反對者將大學錄取當做零和競賽,一部分人獲益(非裔、拉丁裔與印第安裔)必然會導致另外一部分人利益受損(亞裔、白人)。而亞裔群體中平權法案的支持者則認為,以上說法簡化了該政策對亞裔的影響,並認為亞裔整體上受益於這項政策。比如 Park 與 Liu (2014)認為亞裔應該支持這項政策,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1. 整個亞裔群體都將間接得益於這項政策
在 Grutter 狀告密西根大學錄取委員會的庭審記錄中,有28個亞裔民權團體簽名支持平權法案,認為亞裔在旨在促進種族多樣性的平權法案政策中受益。在Fisher狀告德克薩斯大學錄取委員會的庭審記錄中,也顯示亞裔民權團體支持平權法案,認為該政策促進了大學多樣性,提高了亞裔學生的智識和公民參與水平,對多種族交流持有更加積極的態度。Chin(1996)在文章中寫道,全美所有的亞裔律師都認為平權法案有助於建立一個更加公平的社會,而在一個更加公平的社會中,所有人都會最終受益。
2. 亞裔中部分群體會直接受益於此項政策
亞裔是一個非常多樣性的社群,有東亞裔、南亞裔(印度裔)、東南亞裔(寮國、柬埔寨等)等。美國亞裔教育研究(National Commission on Asian American and Pacific Islander Research in Education, CARE) 的一項調查顯示,一半的亞裔學生最終會進入大學,而其中印度裔與韓國裔的學生本科錄取率最高,分別達到了63.9%與43.8%。其他亞裔,例如東南亞裔的學生本科錄取率相對較低(例如:柬埔寨裔為9.2%,寮國裔7.7%)。錄取率相對較低的亞裔學生可以直接從平權法案中獲益。
3. 損害亞裔大學錄取率的並不是由於平權法案,而是消極行動法案(Negative Action,NA)
Kang(1996)最先發明並使用了 「消極行動法案」(Negative Action,NA)這一術語來描述亞裔在大學錄取中經常會被白人學生(而非其他少數族裔)取代的現象,即同樣的高中學業水平,亞裔學生比白人學生更難進入心儀的大學。
普林斯頓大學的兩位學者 Espenshade 與 Radford 在二人影響深遠的的《不再隔離,但遠未平等—精英大學入學和校園生活中的種族與階層》(No Longer Separate, Not Yet Equal: Race and Class in Elite College Admission and Campus Life)一書中量化了不同族裔大學錄取的 SAT 平均水平,發現亞裔的分值比白人高150分;而同樣的 SAT 水平,白人學生的錄取率是亞裔學生的3倍。
1980年代,美國聯邦法院對大學錄取中暗中存在的 「亞裔定額」 現象進行調查,證實在大學尤其是精英大學的錄取過程中,亞裔候選人經常會被白人候選者所取代的這一事實。這項調查糾正了此前流行的錯誤觀念:亞裔入學名額被其他少數族裔所擠占。
最近亞裔狀告哈佛大學招生委員會的案件也讓哈佛不得不公開歷年招生名額的類型以及比例。杜克大學的 Arcidiacono, Kinsler 與 Ransom (2019)曾對哈佛招生名額進行過研究,結果發現43%的白人申請者是通過 ALDCs 途徑進入哈佛。實際上,Lamb, J. D 等研究者早在1992年就對哈佛、耶魯等藤校一直有大量白人學生通過這一途逕入學這一現象進行了關注。
03.華裔對於平權法案的態度
雖然亞裔一慣有支持平權法案的傳統,但2018年的一項研究發現,占到亞裔人口23%的華裔對平權法案支持的人口比例,從78%(2012年)降到了41%(2016年)。近年來有大量美籍華裔反對平權法案,如2015年來自佛羅里達的華裔商人張宇空(音譯)成立了反對平權法案的亞裔教育聯盟(Asian American for Education, AACE)。兩位研究者 Garces 與 Poon 認為大量華裔突然反對平權法案,原因主要有三點:
1. 反對平權法案的華裔大部分為1990年以後移民美國,這批高學歷、高收入的華裔與90年代以前低學歷、低技能的移民華裔來自完全不同的社會階層與經濟背景,使得其無法對平權法案產生共鳴。
2. 華裔與其他少數族裔以及其他亞裔群體交流不多,缺乏對平權法案支持的認知與情感因素。
3. 大量依賴中國的社交媒體獲取信息。一些研究者發現,中國社交媒體呈現的報道與信息,保守主義傾向比較明顯,大量依賴這類信息源的華裔更傾向於反對平權法案。
總之,不同利益相關者對平權法案的態度存在差異,這些差異從根本上反映了對應該如何解決 「種族隔離、種族不平等」 這一美國社會根本問題,甚至對 「公平」這一概念存在的不同看法:應該用平等主義(Egalitarianism)還是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的視角來理解公平?
此外,大量研究者認為,平權法案法案雖然在促進少數族裔教育公平、就業公平上有很大的貢獻,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只使用族裔這一指標,而非結合申請者本身的社會經濟地位來給予大學招生補償考量,從而無法精準定位需要這一補償政策的真正人群。所以有研究者呼籲使用經濟收入意識的(SES-conscious)大學招生補償政策,而非人種意識的(race-conscious)的大學招生補償政策。同時,應當消除消極行動法案由於對白人申請者的大量傾斜而造成對少數族裔的新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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