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而思狀告「思而學」,官司贏了

2019-08-23     泛亞聯盟

商標的字序顛倒算不算「傍名牌」?

近日,「學而思」狀告「思而學」一案宣判,法院認為「思而學」侵害了「學而思」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處賠償「學而思」30萬元。

學而思:對方侵權

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訴稱——

思而學在企業的門店、宣傳、推廣中使用了「思而學」「思而學教育」的標識,該標識與學而思商標高度近似。鑒於「學而思」註冊商標已經積累了極高知名度,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極易導致公眾混淆誤認,被告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訴訟請求:

1、要求思而學停止在教育、培訓服務領域內使用與 「學而思」相同或近似標識的商標侵權行為

2、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訓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開支總計100萬元

思而學:我們成立更早

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辨稱——

「思而學」作為名稱的簡稱,已於2008年在服務活動中廣泛使用,使用「思而學」標識的時間早於 「學而思」商標的註冊時間,在本地市場具有影響力和知名度,將「思而學」作為名稱中的字號,並無攀附涉案註冊商標或原告商譽的故意和必要,未違反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

法院: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武漢市中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原告北京學而思公司作為商標學而思的註冊人,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洪山思而學中心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商標中最具顯著性的文字「學而思」之間,僅存在文字排列順序的差異。如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相關公眾容易將兩者加以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學而思註冊商標專用權。

但被告使用「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名稱的行為,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洪山思而學中心成立的日期為2009年4月2日,早於學而思商標的註冊日期。

認定洪山思而學中心應賠償北京學而思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一審後,武漢思而學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5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時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公司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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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江日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KcExwmwBJleJMoPM9T_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