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新模式做好羈押必要性審查

2020-04-12     昌邑市檢察院

2012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此後,該項工作的審查模式先後經歷了三次變化。2012年出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了「偵監部門和公訴部門主導,監所檢察配合」模式,又稱「分段審查模式」;2016年出台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則以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作為羈押必要性審查部門,此即「歸口審查模式」;2019年出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最終明確,該項工作由內部機構改革後的捕訴部門辦理,可稱之為「新歸口審查模式」。目前,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迎來了新的歷史發展機遇期。

  羈押必要性審查「新歸口審查模式」具備四大優勢:一是節約司法成本。在審查起訴環節,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符合相關條件,捕訴部門可以直接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減少了「建議和採納」環節,提高效率;二是提高審查的精準性。捕訴部門基於案件的親歷性,對案件事實證據、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嫌疑人人身危險性有第一手了解,同時對捕後的偵查取證情況、偵查終結後的案件事實情況等也有動態跟蹤,有利於提高建議的針對性和決定的精準性;三是更易與外部溝通。捕訴部門基於偵查監督業務而與偵查機關、部門聯繫密切,基於公訴業務而與審判機關聯繫密切,從而在偵查環節和審判環節,更易於就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與相關單位溝通進而達成共識;四是能與其他主責主業深度融合。捕訴部門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與審查逮捕、延長羈押期限、審查起訴等業務無縫銜接,實現資源匯聚。

  雖然,捕訴部門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具有四大優勢,但也會面臨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比如作為承辦批捕、公訴的主體,捕訴部門如何實現客觀中立等,都需要認真思考應對。筆者認為,捕訴部門應發揮既有優勢,從如下四個方面推進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開展:

  一是轉變司法理念。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實現少捕慎捕,減少羈押,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捕訴部門一定要正確認識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對於保障人權、塑造司法文明的重大意義,絕不能以重點開展批捕和公訴工作為由,將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邊緣化。同時,也要認識到,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捕後審查」,其法理基礎是情事變更原則。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偵查機關往往還要繼續偵查,這勢必會導致影響羈押與否的因素髮生變化,在此,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先前的強制措施並不意味著先前的決定是錯誤的,捕訴部門辦案人員要正確認識到這一點。

  二是完善配套機制。首先,要完善考核機制。要倡導適用非羈押性措施以實現人權保障功能的價值取向。同時,要將羈押必要性審查納入捕訴部門的目標考核,發揮目標考核的指揮棒功能。其次,要構建激勵機制。捕訴部門辦案人員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成效應在晉級晉升方面有所體現,激發工作積極性。再次,要構建制約機制。「新歸口審查模式」下,對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立足於監督職能,是一種建議權;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審查立足於訴訟職能,是一種處分意義上的決定權,要在實踐中根據各地實際,探索適用相應制約機制,以保障建議特別是決定的客觀中立。

  三是加強溝通協作。首先,要加強外部溝通。檢察機關應積極與公安、法院加強溝通,深入研究取保候審後出現的少量脫逃案件的現象,以此減小外界阻礙。其次,要加強橫向協作。要與公安、法院構建不羈押風險防控聯合機制。區分訴訟階段擔任風險防控主體,與採取非羈押措施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證人、監管單位定期溝通聯繫,第一時間掌握相關人員的情況。同時,強化思想和法治教育,確保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接受訊問和出庭。再次,要加強內部信息共享。「新歸口審查模式」下,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通過日常巡查、談話機制等渠道能了解到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間的表現、身體健康等影響羈押必要性審查判斷的因素,根據新訴訟規則的要求,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要將掌握的上述信息及時反饋傳遞給捕訴部門幫助其正確決策。

  四是借鑑相關經驗。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出台以來,相關部門在探索中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比如公開聽證流程、量化評估標準等等,這些經驗和做法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進一步完善有著重要借鑑意義。「新歸口審查模式」下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雖然因審查部門的重新調整而在流程上有所不同,但其核心價值指向、總體制度框架並未實質改變,捕訴部門要在保持工作連貫性和傳承性的基礎上,切實打牢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地基,再根據新情況創新推進,實現其螺旋式上升發展。

  (作者為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來源:檢察日報

版權歸原創作者所有,刊發此文只為了傳播信息,不用作任何商業用途,如有侵權請私信聯繫刪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JC6Mb3EBfwtFQPkd0C1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