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二審:2018京01民終6862號
再審:(2018)京民申1758號
子非魚整理
事實經過:
王某系自1998年11月1日到印刷廠工作。
2017年度王某休病假具體日期如下:1月10日、2月24日、3月10日、3月20日至7月11日,共計117天。
印刷廠未支付其2017年度年終獎。
印刷廠《關於發放2017年度年終獎通知》,其中第二條載明:「今年新入廠職工(截止2017年12月20日試用期屆滿)、今年崗位調整的職工、年內退休、內部退養、退休返聘、人事關係保留原單位的人員,按在崗的情況及實際在崗時間,按上述標準加權平均核算。於2017年12月20日前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及實際在崗時間不足75%(不含75%)的職工不予發放年終獎」。
仲裁經過:駁回年終獎的請求!
一審結果:駁回!
年終獎的發放屬於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的範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及員工實際工作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以及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在本案中,雙方均認可真實性的《關於發放2017年度年終獎通知》明確載有「實際在崗時間不足75%(不含75%)的職工不予發放年終獎」的內容,上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顯失公平之情形,屬於用人單位行使經營自主權的合理範圍,應當予以尊重。經核算,王某2017年度實際在崗時間不足75%,故法院對印刷廠所持王某不符合享受2017年度年終獎條件的主張予以採信,進而對王某要求印刷廠支付其2017年度年終獎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結果:維持原判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年終獎的發放即屬於用人單位上述經營自主權的範疇。本案中,印刷廠下發了《關於發放2017年度年終獎通知》,該通知明確載有「實際在崗時間不足75%(不含75%)的職工不予發放年終獎」的內容。年終獎應當如何發放屬於印刷廠的經營自主權,而且上述通知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顯失公平之情形,故對印刷廠關於如何發放年終獎的經營自主權應當予以尊重。王某在一審中認可其2017年度實際在崗時間不足75%,故其不符合印刷廠確定的享受2017年度年終獎的條件,現王某要求印刷廠支付其2017年度年終獎差額的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再審認為:還是不該付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年終獎的發放即屬於用人單位上述經營自主權的範疇。本案中,印刷廠下發了《關於發放2017年度年終獎通知》,該通知明確載有「實際在崗時間不足75%(不含75%)的職工不予發放年終獎」的內容。年終獎應當如何發放屬於印刷廠的經營自主權,而且上述通知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顯失公平之情形,故對印刷廠關於如何發放年終獎的經營自主權應當予以尊重。王某在一審中認可其2017年度實際在崗時間不足75%,故其不符合印刷廠確定的享受2017年度年終獎的條件,現王某要求印刷廠支付其2017年度年終獎差額的請求,依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