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萬改成11萬,原告變成被告人,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2019-07-22   杭州法院

曾經有一張真正的借條放在我面前

我沒有珍惜

等我失去自由的時候我才追悔莫及

人世間最痛苦的事莫過於此

如果上天能夠給我一個再來一次的機會

我會對我的借款人說:我不改借條了,你按時還錢就好

借款真相 撲朔迷離

2018年12月,富陽法院立案受理了陸某甲訴陸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陸某甲起訴稱:原、被告系同村人。2017年6月14日,被告稱兒子做醫療器材生意繼續資金周轉,原告拿出平時積存的現金加上向朋友借了部分現金計110000元,借給被告。同日,被告出具借條一份,註明:茲有本村陸某乙向陸某甲借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正 (110 000元),利息壹分,到半年歸還。被告借款後,既不歸還本金,也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1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然而,在本案送達階段,被告情緒激動,堅稱當時僅借了1萬元,且雙方並未約定利息,借條相關內容為原告自行添加。

抽絲剝繭 查明真相

開庭當天,承辦法官仔細觀察借條原件後,發現「壹拾壹萬元」中的「壹拾」與其他內容似乎確實有所不同,但因整張借條內容均系原告書寫,「不同之處」並不明顯。鑒於此,承辦法官對借款細節包括款項來源、借款時間、借款原因、現金交付時的包裝等方面進行了細緻的詢問,原告對答如流。被告當庭要求對借條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內容是否為事後添加進行鑑定。對此,原告依然堅稱「鑑定就鑑定,借了錢還想抵賴!」承辦法官對原、被告釋明了篡改偽造證據的法律後果,很有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甚至會涉嫌刑事犯罪。但雙方均振振有詞,不肯讓步。本案只能移送鑑定機構鑑定。移送前,鑒於借條中雙方爭議的疑似添加部分存在肉眼可察的細微不同,承辦法官再次致電原告代理人,希望可以讓原告「迷途知返」,但原告態度依然堅決。

鑑定結論 柳暗花明

經過數月等待,終於拿到了鑑定意見書,不出所料,鑑定意見為:借條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內容為事後添加。面對鐵證,原告陸某甲一下蔫了,沒有了之前的氣勢,他向法院承認了錯誤,稱當時是生氣被告借款後就不接電話了,想給被告一點教訓。一步錯,步步錯,現在後悔也來不及了,並表示1萬元也不要了,希望能撤訴。然而,事到如今已沒有了轉圜的餘地。

自食其果 悔不當初

由於本案涉及金額較大,且原告系在鑑定意見出具後才承認篡改了證據,情節嚴重。原告陸某甲意識到大錯已鑄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近日,富陽法院經過審理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陸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假訴訟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陸某甲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陸某甲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陸某甲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均自願認罪,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也是和諧社會、公正司法的基石。《民事訴訟法》對不誠信訴訟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現實中仍有許多「聰明人」仗著自己的「小聰明」企圖混淆視聽,殊不知其已觸犯了法律。誠信原則在司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債權理論中被視為"帝王條款",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誠實不欺。誠信訴訟是法院人始終捍衛與不懈鞏固的司法陣地,在全社會樹立誠信訴訟的理念,凈化司法環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必由之路。

來源:富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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