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興縣人民檢察院「三步走、四舉措」規範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工作

2020-04-22     雅安新聞聯播

四川新聞網雅安4月22日訊(樊興慧)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關收集證據,有利於保障證據「三性」,提高審查批捕與審查起訴效率。但綜合多年來寶興縣人民檢察院的實際情況來看,因為介入案件範圍不明確、介入程序不完善、缺乏責任追究、引導偵查取證的方法有限等原因,導致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質量不高的情形時有存在。2020年以來,寶興縣人民檢察院提出「三步走、四舉措」工作思路,從明確適用案件範圍、完善介入程序、形成責任倒逼機制、具體引導偵查方法四個方面完善措施,進一步規範了該院的提前介入偵查工作。

第一步明確提前介入案件的範圍。現行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參與偵查機關的重大案件討論,但是如何細化「重大案件」是個難題。為了提高辦案質效,提高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效率,明確介入案件範圍勢在必行。界定案件範圍的重難點是細化「重大、疑難、複雜」。該院以構建多元化標準體系為目標,明確介入案件的範圍為:一是案件社會影響較大,影響範圍波及全市、全省或全國範圍;二是案件量刑較為嚴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三是案件較為複雜,例如新型犯罪、罪名不明晰案件等;四是刑事政策規定的涉黑涉惡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等。

第二步完善提前介入程序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提前介入偵查的時間是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如果過早介入偵查,檢察人員難以有效梳理案情,對需要採集的證據難以準確判斷;介入較晚,偵查工作已經開始或者快要結束,時效性證據難以復原,提前介入工作目的難以實現,因此,為了防止時效性證據滅失,寶興縣人民檢察院確定提前介入偵查最合適的時間為偵查機關發現立案線索,採取具體偵查措施之前。

第三步加強對提前介入行為監督。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行為,影響案件的偵查工作,對刑事案件的定性起到關鍵性作用,加強對提前介入行為的監督,有利於對其進行規範,防止其過度干預偵查工作。因此,寶興縣人民檢察院要求必須對提前介入行為進行限制,防止其過度擴張削弱偵查權。同時規定檢察機關要注重對自身介入行為的約束,將介入行為定性為「建議」而非「意見」。並明確如果因為提前介入行為造成辦案過程中出現錯誤,負責介入工作的檢察人員需對出現的後果負責並計入績效考核,以此形成責任倒逼機制,規範提前介入行為。

「打鐵還須自身硬」,檢察人員應當通過引導偵查,提高公安機關偵查水平、偵查技能和檢察機關指控犯罪的能力,以此實現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良性互動,最終達到「多贏雙贏共贏」的目標。為此,寶興縣人民檢察院通過以下四項舉措紮實推進引導偵查取證工作:

一是切實提升自身理論和實踐能力。寶興縣人民檢察院要求做好引導偵查工作首先要學習、弄懂偵查,善於發現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引導偵查的具體意見;其次,要懂偵查技巧,避免在引導偵查過程中因技巧使用不當,取得適得其反的效果;最後,要注重自身專業能力、專業精神的培養。更精準把握審查逮捕和起訴的標準,做到對每一起案件、每一個證據的仔細斟酌、反覆思考,進而引導偵查機關在取證方面日益精進,實現司法水平的整體提升。

二是端正法律監督者的執法理念。寶興縣人民檢察院要求辦案人員要認識到法律監督是打擊犯罪、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為做好引導偵查工作,首先肯定並尊重偵查人員,認識到偵查人員為偵查工作所作出的付出與努力。要注意引導方式,對於審查案卷中發現的問題也須採用理性、平和、文明、規範的方式引導公安機關取證,推動檢警關係的深度融合,從而達到共同自覺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

三是善於精準發現案件中關鍵問題。寶興縣人民檢察院規定在引導偵查機關取證過程中,無論是對取證方式、取證內容抑或取證手段等其他方面的引導,應及時發現案件中存在的關鍵性問題。要學會提綱挈領,抓住關鍵環節、關鍵證據加以引導,不能不分輕重緩急,只要發現問題旋即要求偵查人員調取全部相關材料,如此可能會造成本就有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長此以往也會削弱偵查人員的配合意願,也削弱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權威。

四是綜合各種條件做好引導取證。實際辦案中,應結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落實,充分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了解辯護人一方對案件在證據採信、法律適用等方面的疑問,以引導偵查取證。此外,要認真聽取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意見發現案件中存在的問題以引導偵查取證,因為當事人是案件親歷者,對案件本身有更為直觀的了解和感受,通過訊問(詢問)當事人意見能夠更清晰直接的反映案件中存在的問題。最後,要廣泛聽取社會面意見,比如對人民監督員就個案或者類案提出的意見,抑或控告申訴部門轉交的相關案件線索,均應耐心聽取,及時進行梳理匯總以引導偵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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