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信偏方,非法獵捕啄木鳥湖北秭歸:對非法狩獵案被告人刑事民事責任一起追究

2020-04-22     七台河檢察



  本報訊(記者蔣長順 通訊員譚曉禹 蔡娜娜)4月14日,經湖北省秭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劉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今年2月的一天,劉某聽說啄木鳥腦袋泡酒喝可以治頭暈,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使用禁用的獵捕工具在秭歸縣荒口坪村獵捕啄木鳥一隻。3月21日,劉某又使用禁用的獵捕工具獵捕灰胸竹雞2隻。

  經秭歸縣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鑑定,劉某住處查獲的2隻野生動物死體為灰胸竹雞,鳥類頭部為大灰啄木鳥,均屬於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評估,劉某獵獲的野生動物價值3000元。

  4月8日,秭歸縣森林公安局將此案移送秭歸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認為,劉某的違法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和當地生態系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訴訟立案條件,可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要求其承擔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

  4月9日,承辦檢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劉某,擬在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一併追究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權責任,並擬提出賠償損失、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劉某表示同意,並主動提出願意承擔民事責任,繳納了生態資源損失費,並在《三峽商報》上刊登了公開致歉信。

  「這種方式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既有刑事證據為公益訴訟查明相關事實、確定賠償金額等提供重要證據,同時又增加了違法犯罪的成本,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由行為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將民事賠償款有效轉化為生態修復資金。」承辦檢察官表示。

  秭歸縣檢察院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好,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遂委託秭歸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對劉某犯非法狩獵罪能否適用非監禁刑進行審前社會調查。

  該局經調查認為,劉某社區矯正環境好,適用非監禁刑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隨後,秭歸縣檢察院對劉某以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因其已承擔民事責任,不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日前,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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