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這兩天又一次因為「拒賠」了上風口浪尖。
很多人都在討論這個案子,不知道大家看了沒。
今天大白結合這個案例給大家理理。
01
出人意料的拒賠
事情是怎麼回事呢?
來給大家說說前因後果。
馬新燕(化名)在2018年3月底投保了一份15萬保額的平安福。
20年繳,保費3645元/年,附加15萬保額意外險,2萬的意外醫療以及輕症豁免。
2018年8月份,馬新燕因為甲狀腺疾病入院治療,之後被確診為甲狀腺乳頭狀癌。
住院8天花費醫療費用1.87萬。
出院後,馬新燕向**福提出理賠申請。
但沒想到收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還被解除了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表示只能「通融退還部分保費1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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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投保,8月份出險,平安福的等待期是90天,所以這起理賠是過了等待期的。
確診的甲狀腺癌也屬於重大疾病範疇,怎麼拒賠了?
保險公司的拒賠原因是什麼呢?
被保險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
馬新燕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02
敗訴的保險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
馬新燕投保前的病史和投保後所患疾病甲狀腺癌沒有直接關聯,不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費率(加費承保),拒賠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
保險公司要繼續履行保險合同責任(即合同保障繼續),豁免後續的保費。
還要在10天內賠給馬新燕12萬重疾保額、8943元醫療險保額和650元住院津貼。
但法院的判決讓保險公司感到不服,向法院發起了二審。
保險公司申請了二審
保險公司認為:
他們認為「投保人投保前患冠心病或腦中風不告知,出險疾病是癌症,按照一審的思路因為這兩種疾病沒有直接關係而不影響承保結論」,這顯然很不合理。
就算投保前後的所患疾病沒有直接關係,但這種行為是「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原則」。
所以保險公司不接受一審結果。
法院
但法院堅持一審判決結果,搬出了保險法第16條規定:
投保人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況下未如實告知,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保險公司才有權解除合同。
所以最後投保人馬新燕不僅賠償了保額,豁免了後續保費,
就連最開始通融退還的保費1089元還收入囊中。
03
案例分析
在這個案件里,馬新燕在投保前確確實實的是隱瞞了自己的病史,說白了就是隱瞞健康告知,沒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
所以,拒賠是有理有據的。
但為什麼她能贏了官司呢?
靠的是「投保前病史和投保後所患疾病沒有直接關聯」,以及「沒有足夠證據認定馬新燕未如實告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兩招。
但大白認為買保險還是要做好健康告知的,如果健康告知沒有如實,就會影響理賠,馬新燕能官司能獲賠成功不代表你也能獲賠成功。
保險的原則就是如實告知,所以投保前需要主動交代自己的身體狀況。
如果投保前保險公司詳細調查投保人,勢必會花費大量人力物力,造成巨大的成本攀升。
你自己也會覺得麻煩,所以一般都是事後理賠時才調查。
怎麼做健康告知?簡單說來就是問啥答啥,不問不答;
如果你的問題很細,不知道怎麼做健康告知,可以戳我頭像進行諮詢。
04
重疾險到底保什麼?
很多人都知道重疾險保大病,但是具體保哪些大病,哪些情況卻不太清楚。
保監會法定的25種重疾中,確診即賠的重疾只是3種。確診即賠其實只是重疾險理賠的其中一種條件。
重疾理賠是需要至少滿足3個條件才行。
1、確診即賠:25種重疾中確診即賠的其實只有三種疾病:惡性腫瘤、嚴重Ⅲ度燒傷、多個肢體缺失,如果罹患這些疾病,才是可以拿相關診斷證明就可申請立刻理賠。
2、實施某一類手術:包括良性腦腫瘤(開顱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等疾病必須是實施某種手術才會賠付。
3、達到某種狀態: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雙耳失聰、深度昏迷等疾病都確診後,還需要達到某種狀態才能理賠。
想要理賠順利,自己掌握一定的保險知識很重要。
最後大白想說,,千萬別因為極個別事件,喪失對保險的信心,保險該買還是要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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