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行政審批局聯合印發了
《南昌市校外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自今年10月24日開始施行。
定義:校外培訓機構
是指經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許可,並在民政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南昌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以中小學學生為主要對象,提供文化課程培訓服務及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有助於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非學歷培訓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不包括託管、兒童早期教育服務及面向成人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非學歷高等教育、非學歷繼續教育和僅通過網際網路等非線下方式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機構。
培訓機構禁止與中小學聯合招生,
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不得擅自改變名稱
……
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相關許可證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培訓機構向社會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在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後,應及時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審批機關備案。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應當準確真實、規範合法。
《辦法》要求,
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招生管理,規範招生行為,不得買賣生源或者將招生工作委託、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及個人實施;
不得為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輔導提供場地等條件;
不得與中小學聯合開展招生或培訓;
不得為中小學校推薦生源或提供招生考試、場地等服務;
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禁止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培訓機構應當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書面合同,不得捆綁推銷與培訓服務不相關的產品或服務;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和內容,選用教材、開設課程、組織教學,保證培訓質量,不得超出培訓對象所處年級的課程標準開展培訓,嚴禁「超綱教學」「提前教學」;
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
嚴禁聘用中小學校在職教師,不得聘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教師或管理人員。
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培訓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收費規定,並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制度、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在培訓對象繳費前充分告知,公示後不得擅自變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培訓機構收費時應按規定向培訓對象出具合法收費憑證。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辦法》要求,培訓機構退費應遵守下列規定:
培訓對象在開始培訓前提出退學的,應當退還其繳納的全部費用;已經實際發生教育服務或者其他代收代管費用的,應當在扣除已經發生的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開始培訓後提出退學的,可按已完成學時或者培訓周期比例扣除相應比例的費用、已經發生的代收代管費用和相關稅費後,退還剩餘部分。
因培訓機構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或未能履行書面約定的承諾,培訓對象提出退學的,應當退還其繳納的全部費用。
培訓機構應當在收到退費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學生書面答覆,雙方無異議的,應當在10日內退費到位。
《辦法》明確,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分立、合併機構的;
2.擅自改變機構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3.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4.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5.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6.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7.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終止辦學時應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根據《辦法》,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預案,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財務清算。清算期間不得開展其他活動。
這麼重要的消息
趕緊告訴身邊有小孩的人吧
針對校外培訓機構亂象問題
教育部門這次要動真格了!
來源:大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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