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襲警致輕微傷,廣西一男子以故意殺人罪獲刑7年!

2019-09-27     浦北檢察
9月26日,藤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藤縣「6.1」襲警案,被告人韓成華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法院查明

2019年6月1日10時許,被告人韓成華因家庭糾紛撥打110報警,寧康派出所副所長蘇某接到指令後即與協警溫某趕往寧康鄉寧康村同美組韓成華家處警,蘇某等執法民警來到被告人韓成華屋邊時即打開執法記錄儀依法處警,韓成華見狀多次要求溫某關掉執法記錄儀,但遭到民警拒絕。韓成華感到非常氣憤,即對民警產生怨恨。

當蘇某和溫某前往韓成華家中時,韓成華走在後面突然拿起一把菜刀快速靠近已經走到屋門口的民警蘇某,然後舉起菜刀欲斬向蘇某頭部,蘇某轉身時發現韓成華舉刀向自己斬來,即與韓成華進行搏鬥。

在搏鬥過程中,蘇某仍被韓成華用菜刀斬中頭部和耳部,後在協警溫某的幫助下才將韓成華手中的菜刀奪走,然後快速撤離現場。受傷民警撤離過程中,韓成華仍揚言要斬殺對方。

案發後,韓成華往屋後背山上逃跑,藏匿於山林中。直至年6月6日公安民警在寧康鄉大塘村盤龍沖才將其抓獲。經鑑定,民警蘇某頭部和耳部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法院還查明

被告人韓成華曾因犯盜竊罪於1999年9月被廣東省新會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曾因犯盜竊罪和搶奪罪於2002年6月被上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認為

被告人韓成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且應在「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幅內量刑。

被告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後至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綜合案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南天一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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