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滑板車上路撞傷他人 賠10萬!

2020-04-27     律師同城

一不留神,一不留神,

可能釀成事故的慘狀……


對於追求個性化、智能化的千禧一代來說,騎著電動滑板車穿梭在人群中,簡直就是整條街上最靚的仔,但這卻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不同滑板車最高時速可達20至61km/h不等,上路時速度過快,制動性能差,極易引發交通事故。近日,榮成的一位潮流小伙因騎電動滑板車超速行駛,將他人撞傷,應賠費用高達13萬元,給自己及他人都造成不小的損失。下面,跟小編重回事故現場。


案情簡介


2019年,孫某騎公共自行車行駛至交叉路口時,被張某駕駛電動滑板車快速超車時撞倒,致孫某頭部墜地及身體多處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出院後鑑定為十級傷殘,遂將張某訴至榮成法院,索要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3萬餘元。該案進入「分調裁」平台,在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後,交通事故團隊法官鞠海峰將案件委派給特邀調解員,隨即,調解員對雙方展開了訴前調解工作。

調解中,張某表示會主動承擔後果,因張某剛參加工作,無法一次性支付13萬元賠償款,對此,調解員組織雙方協商,最終達成由張某賠償孫某10萬元,分5年還清的調解協議,並進行司法確認。



以下車輛應認定為機動車


公安部新規: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於2020年3月1日開始實施。標準中條款7.2.4規定,對叉車等以動力驅動的非道路車輛,上道路行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術語定義中「以動力裝置驅動」、「供人員乘用」及「輪式車輛」的三個必備要素),應認定為機動車,無需確定其車輛類型。

註:「以動力驅動的非道路車輛」,是指並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製造、主要用於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或者娛樂休閒,按照規定不能辦理註冊登記、由動力驅動(牽引)的車輛,如:叉車、場地觀光遊覽車、全地形車、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滑行工具」不具備路權,不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能駛入機動車道,只能在封閉的小區道路和室內場館等地方使用。



近年來,馳騁在馬路上的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新興工具越來越普遍,但安全意識卻沒有幾人注意。

事故發生監控視頻>>>


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在路上馳騁過的你是否有了解過這些安全隱患呢?電動滑板車本身沒有路權,自然就無法上牌。再加上不少是追求時尚的年輕人,車速快慢不定、在機動車道上搶道等行為較普遍,妨礙了其它車輛的正常通行,影響了道路交通的有序暢通,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和一般交通工具相比,電動滑板和平衡車的使用者,身體完全暴露在外,一旦發生碰撞,毫無緩衝餘地,和別的交通工具相撞,使用者處於弱勢,但要撞上行人,也會給行人造成不小的傷害。而且大量電動滑板車沒有明顯反光標識,卻被隨意在夜間使用,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危險。

(以上圖片、視頻均來源於網絡)

道路千萬條,

安全第一條,

幸運的暫時搶行十幾秒,

不幸的「搶行」人生幾十年。

切不可圖一時之「爽」,

後悔終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ALfXt3EBnkjnB-0zfeK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