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高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產保全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著力從源頭上加強財產保全工作,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向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邁進。
《意見》指出,全省各級法院要完善立審執協調配合,通過法律釋明向當事人提示訴訟和執行風險,強化當事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引導債權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有效防止債務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前轉移財產。對有金錢給付等相關內容的案件,應引導債權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諮詢訴訟立案事宜時,負責立案的工作人員要主動告知其在起訴前可依法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經立案移送相關審判機構後,案件承辦人或受其委託的法官助理,要主動告知相關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財產保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向相關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的,相關法院應當及時審查決定。
《意見》明確,對受理的一審案件,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時,一併送達訴訟風險告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應當包括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程序和作用,未申請財產保全可能存在的風險等內容。應當依法為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提供便利,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不得超過《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符合《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意見》強調,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立案、審判與執行機構財產保全工作協調會,通報情況、查找和解決問題。協調會一般由執行機構提請,分管執行工作的院領導主持召開。立案、審判、執行部門要明確一名工作人員負責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督查督辦,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本部門相關人員落實本意見的情況,並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來源:貴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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