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披露新規適用範圍

2022-08-09     貨之家

原標題:主動披露新規適用範圍

2022年6月30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於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4號,下稱「54號公告」),明確了關於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釋放了主動披露紅利,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同時廢止。

那麼,是不是所有的主動披露都適用「54號公告」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問:是所有的主動披露都適用「54號公告」嗎?

答:不是。

只有涉稅違規行為的主動披露才適用「54號公告」,涉稅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影響稅收征管的行為,如漏繳稅款、少繳稅款、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等行為。

怎麼說?請看具體案例

案例1

某公司2022年7月4日向海關提交《主動披露報告表》,披露其於2021年8月10日以稅號6403190090申報進口防護靴,實際應歸入6403400090。由於申報不實少繳稅款人民幣70萬元。海關7月4日依法受理並於2022年7月28號依據54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2

某公司2022年7月4日向海關提交《主動披露報告表》,披露其於2022年2月10日以1605610090稅號(出口退稅13%)申報出口的海參應歸入0308190090(出口退稅9%),因申報不實造成可能多退稅款約20萬元。海關7月4日依法受理並於2022年7月28號依據海關總署2022年54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3

某公司2022年7月4日向海關提交《主動披露報告表》,披露其於2022年1月29日因廠房檢修,未經海關許可就擅自將其價值500餘萬元的加工手冊貨物外發給其他工廠代為加工。海關7月4日依法受理,但該公司的主動披露內容不屬於涉稅違規行為,不能適用54號公告。海關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做出處置。

溫馨提示

海關總署2022年公告第54號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推動外貿保穩提質,助力穩經濟穩產業鏈供應鏈,因此適用範圍為「涉稅違規行為」。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也可向海關主動披露,海關將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供稿/ 北京海關、廣州海關

來源:海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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