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後才發現15萬工資未到帳,能追回不?

2024-11-04     江南水鄉生活見聞

這兩天,一則#女子15萬工資未收到9年後才發現#的新聞衝上熱搜。貴州貴陽的湯女士在9年後才發現,自己工作3年的15萬工資竟然沒有發放。

9年後發現15萬工資未到帳,原單位要求提供勞動關係

直到最近,她查看銀行卡時才發現,自己在職的三年多里只發了幾筆工資,未發放工資高達15萬餘元

(本文新聞圖片均來自:貴州廣播電視台

今年10月28日,記者與湯女士來到號碼百事通的辦公地點。工作人員表示,2018年他們從貴州電信獨立出來, 這麼多年公司和人員都經歷了非常大的變動,現在已經查不到湯女士的名字,需要跨公司協調

而貴州電信則表示,時間太長,沒法查到相關信息,需要湯女士提供勞動關係證明才能進一步查實。湯女士認為,雖然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遺失,但貴州電信當初給她交了幾次工傷保險,也足以證明她曾在此就職的事實。

湯女士表示,接下來,自己將去社保局查詢具體情況後再做打算,必要時會向相關部門反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說法

湯女士與原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合同關係可以通過書面的勞動合同來確認,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來確認,如通過工資支付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單位的花名冊、工作證,考勤記錄、工作記錄等來證明。

該事件中, 湯女士稱其在2012年與貴陽市號碼百事通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入職三年多後離職。湯女士的勞動合同已經遺失,單位曾給湯女士繳納過 幾次工傷保險,並且有部分工資發放記錄。但是湯女士目前提供的證據不夠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更不能證明存在三年多的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根據民訴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湯女士稱其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應由其提供初步證據以證明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係。數次單獨繳納工傷保險記錄或部分工資發放記錄不足以證明三年勞動關係的存在。

而根據目前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關於工資支付記錄的保管年限是兩年以上,解除或終止後勞動合同保存期限也是兩年。也就是說,超過兩年以上,這些記錄可以不再保存,因此法律也不能再要求用人單位提供這些記錄

湯女士9年以後再維權,此時 應再要求用人單位舉證以證明已經支付勞動報酬,只能通過自行舉證以證明她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比如她可以提供事實勞動的證據以及單位應給付她工資的證據。

公司分立後的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該事件中,2018年湯女士工作的貴陽市號碼百事通從貴州電信獨立出來,如果 真實存在欠薪問題,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支付條件,則湯女士可以要求兩家單位在欠付的薪酬範圍內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該事件是否存在訴訟時效或監察時效問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湯女士稱2012年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三年後離職,也就是2015年,就算2015年12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仲裁時效也只能計算到2016年12月, 過期沒有中斷事由,則視為勞動者自行放棄權利,仲裁機構可以不再受理勞動爭議事項。也就是說,湯女士所稱的勞動爭議因其自身漠視的原因,而不再受法律保護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2年內 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由此可見,湯女士所稱的勞動爭議問題,勞動監察部門也不會受理和查處。

律師提醒

權利要及時行使。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監察時效的意義是促使人們及時主張、行使權利,這也有利於收集證據、查明事實,解決爭議。若當事人自己漠視自己的權益,超過時效,則國家法律也不再保護你的權益,由自己承擔不利後果。

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昊信律師事務所蔣德軍律師

新聞來源:貴州廣播電視台百姓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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