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答:全體員工旅遊的費用能否作為福利費?

2021-05-02   會計網

原標題:稅局答:全體員工旅遊的費用能否作為福利費?

問:單位組織全體員工旅遊的費用能否作為福利費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不能,可以做為什麼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您好!您所諮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一、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規定,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三、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複扣除。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因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您單位組織全體員工旅遊的費用不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扣除範圍,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按照實際發生情況計入各相關費用進行核算扣除。

感謝您的諮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台,答覆機構:河南省稅務局,答覆日期:2021年4月23日。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