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羅滔(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首席合規顧問、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
2月17日晚間,FCoin創始人張健發布 "FCoin真相」的公告,FCoin自此確定暴雷。
張健在公告中稱,正在面臨資金儲備無法兌付用戶提現的問題,預計無法兌付規模介於 7000-13000 BTC(價值約 6860 萬-1.27 億美元)之間,已經決定切換賽道重新開始,並用新項目的盈利來補償大家的損失。
公告一經發出在業界引起軒然大波,有關 FCoin 的電報群、 社區和微信社群都炸開了花,擠滿了要找張健維權的散戶,各路維權群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各路小道消息甚囂塵上,如張健沒有跑路而是承認了債權,成功把一個刑事案件轉變為了民事案件逃避了刑事責任。且不說這種說法並不準確,即使散戶立案成功,能否退贓,退的到多少都要畫一個問號。更何況從事件目前披露的情況看,尚屬民事糾紛,能否立案還有賴於進一步的證據和調查。然而,無論是走民事程序還是刑事程序,對於FCoin的用戶而言,維權都將是一條充滿困難和不確定性的路。
如果FCoin此次事件被認定為民事糾紛,那麼用戶很可能要自吞苦果。根據2013央行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的性質被認定為虛擬商品,而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亦載明:「……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比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將比特幣視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作為「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護」,如:
- 謝全初與餘光輝返還原物糾紛一案【(2019)湘04民終1979號】,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謝全初與餘光輝通過網絡購買的「ST國際」投資平台發行的「TB股」,應屬於《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所指的未經批准發行或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將嚴重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是目前整治、清理的對象之一。因此,通過網絡平台進行「TB股」交易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所產生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 馬雪娟、蘆鳳芹返還原物糾紛一案【(2019)遼09民申77號】,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通過網絡平台購買的狗狗幣,屬於《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所指的未經批註發行或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它的出現未經批准,嚴重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故通過網絡平台進行狗狗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產生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案件範圍,原裁定駁回馬雪娟的起訴並無不當。
- 濟南凱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孫呈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9)皖01民終10232號】,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於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比特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屬性,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凱歌公司主張孫呈昊支付貨款138272元,根據凱歌公司提交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主張不予採信,主要理由在於:凱歌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孫呈昊之間成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即使凱歌公司與孫呈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因雙方買賣的標的物為比特幣,故凱歌公司主張的買賣合同應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凱歌公司依據無效的合同主張給付請求權,不予支持。
那麼,如果走刑事程序,維權散戶是否能獲得理想的賠償呢?
首先,FCoin此次事件是否構成刑事案件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如FCoin幕後的運營主體是在大陸還是海外;FCoin是否在中國大陸進行了與數字貨幣交易相關的經營與宣傳活動;在經營過程中是否使用了類似傳銷的手段;其平台幣FT以及其他上線幣種是否屬於證券化代幣。而對於張健是否需承擔刑事責任和債務賠償責任,還要看其是否為FCoin運營主體的director或是決策人,是否挪用或侵占過該海外主體的資產。如果說 FCoin 自始自終都是以社區和團隊形式存在,並不存在公司實體,那麼最終是誰對資金損失有責任,就由誰來承擔這些債務。
其次,目前法律並沒有把數字資產明確列為受保護的法幣範疇,警察受理一般都會以 P2P 暴雷或者非法集資作為相關參考。而這需要一個龐大的鏈上取證過程,即使有安全公司提供相關的服務,但這個流程涉及交易所、網警等各個方面,一套流程走下來,用戶維權的數字資產可能早已不知所蹤,即便最終立案成功,也很難追回贓款。而且FCoin的註冊地在國外,即便中國警方適用保護主義行使管轄權,跨國取證無疑會使案件的偵破更加困難。
綜上,對於數字貨幣投資者而言,選擇交易所應該慎之又慎,應選擇KYC嚴謹、信用度高的知名交易所,不能為一時的得利而忽視了潛在的風險。而對於交易所而言,也應重新審視自身的監管合規與安全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