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及綜合保護手冊》節選 (十一)

2024-07-02     大西北消息速覽

《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及綜合保護手冊》節選 (十一)

性侵害典型案例

案例1:男生有可能遭受性侵害

案情簡介

小明(男,12歲)在樓下玩耍時與被告人李某某(30歲)相識,李某某假借聊天詢問小明父母和家庭情況,得知小明系奶奶獨自照料後,將小明帶至其家中,並播放淫穢視頻觀看,後李某某哄騙小明脫掉褲子,撫摸其隱私部位。小明回到家中,因恐懼和不安告知奶奶,遂報案。最終,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以案說法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小明系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為滿足性刺激,播放淫穢視頻、觸摸男童隱私部位,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的行為。刑法沒有對猥褻兒童的具體方式作出列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認定。實踐中,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侵害了特定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的,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當今社會,男孩子也有可能成為被性侵的對象。面對侵害,不要羞恥和害怕,勇於舉報,讓侵犯者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2:網絡上有可能遭受性侵

案情簡介

小彤(13歲)系初中學生,因父母忙於工作,疏於對其照顧和交流,小彤便在QQ上聊天交友,尋求安慰。小彤與被告人王某某(40歲)加為好友,王某某噓寒問暖取得小彤信任後,多次向其發送淫穢圖片及視頻,並引誘其模仿淫穢圖片及視頻中的動作,自拍大量裸照和撫摸隱私部位的照片、視頻,王某某將上述圖片視頻保存觀看。後小彤的家長發現後報案。最終,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以案說法

網絡環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是通過QQ、微信等網絡軟體,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的,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

案例3:警惕熟人作案

案情簡介

小軍(19歲)通過交友軟體認識了小莉(13歲),兩人互加好友後迅速確立戀愛關係。一天,小莉因家庭矛盾離家出走,找到小軍尋求幫助,小軍對她好言安慰。晚上,小莉想回家,但小軍勸她和自己在一起,否則就分手。之後,兩人連續多日在賓館內發生性關係。小莉父母報警,最終法院以強姦罪判處小軍有期徒刑五年。

以案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不管被害人是否自願,只要在明知對方可能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均應以強姦罪定罪處罰。進入青春期後,未成年人對異性產生好感是正常的生理、心理現象,但一定要規範自身言行,否則將會付出慘痛的代價!

供稿:安穩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2ad1394c0f0ccb57df6f9829c095b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