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孩喝醉後,23歲男子好心將其帶回家,卻釀成悲劇

2022-03-16     安慶大同

原標題:四川一女孩喝醉後,23歲男子好心將其帶回家,卻釀成悲劇

近代思想家梁啟超先生曾說:「人生須知負責任的苦處,才能知道有盡責的快樂。」責任心可以約束我們的言行,督促我們守住道德的底線,沒有責任心的人,往往容易放縱自己,甚至毀掉自己。

(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

2017年8月19日上午,頭昏腦脹的嚴樂聽到門被敲得咚咚響,一臉不耐煩地開了門,門口赫然站著兩個警察,詢問了一番後,一副手銬就將他拷住了,他一下子慌了神,到了警局才知道是自己犯了大事,那麼他到底做了什麼呢?

這還得從18號晚上說起。那天他和往常一樣轉悠到自己熟悉的一個酒吧,點了一些酒後,就開始尋找目標。他看到在酒吧角落坐著的練某,練某妝容精緻,神情苦悶,正一杯一杯地喝著酒。

嚴樂鎖定目標後,就上去搭訕,都是成都人,還有些共同愛好,兩人一見如故,就熱絡起來。其實這都是嚴樂早就熟練的套路,只是練某剛剛失戀不久,滿肚子苦水,無人傾吐,就沒有察覺。

後來兩人酒越喝越多,練某就醉倒了。本來作為一起喝酒的酒友,嚴樂應該聯繫其家人來接,或將她送回家,即便聯繫不上也可以找酒吧服務人員協助或報警處理。

法律規定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可是嚴樂並沒有做這些,出於私心他將她帶回了家,發生了一些不可描述的事。第二天清晨醒來的練某,看到陌生的房間,感受自己身體的異常,便質問了嚴樂。嚴樂沒有否認,說要轉1萬給練某作為補償。

但練某沒有接受,她要求嚴樂對自己負責,和她結婚。嚴樂當時23歲,並不肯為了一棵樹,而放棄整片森林,想也沒想就拒絕了,還出言諷刺了幾句,讓練某大為惱火,氣沖沖就走了,沒有接受他轉的1萬元。

練某直接走到了警局,告嚴樂QJ,這才有了開頭那一幕。警察取證後,經過DNA數據對比,與嚴樂的一致,人證物證確鑿。但嚴樂說他們是你情我願的,並沒有威脅強迫。

QJ罪是指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如果不存在強迫威脅等手段,是否就不構成犯罪呢?

其實本罪主要前提是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違背婦女意志一般要以婦女反抗為根據。反抗的內容包括呼救、語言拒絕、求情、指責等,不能將身體搏鬥作為認定反抗的唯一標準。

警方調取了酒吧當晚的監控錄像,練某當時已經無法正常行走,是由嚴樂攙扶離開。從顏某家中的監控錄像看,練某當時處於醉酒狀態,並由顏某背入房間。

練某當時已經失去意識,屬於不知反抗的特殊情況,而練某之所以報警,就是因為這並非在她意願下發生,所以嚴樂的行為是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犯QJ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如果練某收下了這1萬元,那麼性質就不一樣了,存在金錢交易,可能會被認定為piao chang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yin、piao chang 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piao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這1萬元練某拿了,但不是嚴樂心甘情願給的,還有可能涉嫌敲詐勒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後四川省溫江中級人民法院,以QJ罪判處嚴樂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其實嚴樂的結局早有預兆,他並不是第一次做這樣的事。

他家境優渥,身高一米八幾,從初中開始就備受女生喜愛。憑藉自身優勢,也交過不少女朋友,父母工作忙,對他缺少管教,他也沒有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價值觀。在身邊人的吹捧聲中,慢慢變成了一個「海王」,最常去的地方就是酒吧夜店。

有不少女孩是像練某一樣,落入他的圈套,最後因為一些個人原因,沒有選擇將他繩之以法,他便以為自己能一直逍遙法外,可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他對自己和他人都沒有責任心,不能約束自己的行為,最後釀的苦果也只能自己承受。

這個案件也提醒廣大女性同胞,「借酒消愁愁更愁」,喝醉了還容易落入不懷好意之人手中,尤其是在魚龍混雜的場合,「防人之心不可無」,不管何時都要保持清醒,不要讓自己陷入危險境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250e5fbb3c5820e6c8774cecd94754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