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多次拒絕送貨上門,法院:外賣平台應承擔違約責任

2024-06-28     澎湃新聞

為圖省事,外賣騎手並未將餐食送至訂單指定地點,而是放在小區的集中存放處或保安室,引發顧客不滿。

近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外賣合同糾紛案,認定外賣平台承擔違約責任。最終,雙方自願接受調解,並達成和解協議。

鄭某在某外賣平台點了數十分外賣,但每次平台指派的騎手將餐品送到小區後,便電話通知鄭某已將外賣放在小區門口安檢台,讓其自行下樓取餐。鄭某提出反對並要求送到配送地址,但騎手都未予理會,有時還言語頂撞鄭某,鄭某聯繫平台維權未果,遂將平台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2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鄭某在平台點外賣的目的是期望不用下樓即可在家享用美食,外賣平台恰好提供相應的外賣服務。根據鄭某註冊時與該平台簽訂的用戶協議條款約定,外賣訂單中所包含的全部內容構成外賣合同的內容,同時,約定用戶知悉並授權平台協調相應的配送資源向商家取貨並將商品送達用戶指定的收貨地址,用戶向平台支付相應的配送費用。

因此,外賣平台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安排騎手及時妥當地向商家取餐並送交用戶指定的收貨地點。現作為平台「輔助履行人」的騎手未按合同約定將餐品送至鄭某指定的收貨地址,而是將餐品送至小區保安室,不符合合同約定,屬於瑕疵履行,平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庭後,原、被告雙方均希望法院進行調解,後自願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告當場向原告支付1000元並誠懇道歉。

(原標題:《外賣多次拒絕送貨上門,維權未果後,顧客選擇起訴》)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233ad8ccab66f94d66ed0f1e1dbd4d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