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將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作為券商投行質量評價指標

2023-11-14     數據雜誌

原標題:中證協:將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作為券商投行質量評價指標

中證協:將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作為券商投行質量評價指標

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宇陽 郝彥)11月14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獲悉,為進一步做好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工作,深化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充分發揮激勵約束作用,督促投行歸位盡責,在證監會指導下,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辦法》)進行了修訂。

主要修訂內容來看,總體沿用原架構並進一步優化,形成「1+4+1」的總體架構。其中,第一個「1」是指內部控制評價,反映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4」是指執業質量評價,具體包括4大類投行業務,即股票保薦、債券承銷、併購重組財務顧問和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反映各類投行業務的履職盡責和業務規模情況。第二個「1」是指調整項暨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原《評價辦法》已設置調整項,為貫徹落實健全資本市場功能的精神,將調整項確定為以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以主。

在內部控制評價上,評價基礎分為25分,具體包括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將原「業務管理」指標整合到內部控制評價的主要考慮是,「業務管理」指標反映證券公司對投行項目的內部管理流程,實質上是通過對項目的穿行測試來檢驗內控的執行情況,屬於投行內控的一部分。在評價方式上,由於擴大評價範圍後,項目數量大幅增加,內控制度執行情況評價採用項目抽樣方式。

執業質量評價方面,基礎分共計75分。統籌考慮業務規模、市場影響等確定四類投行業務各自的基礎分,股票保薦業務35分、債券承銷業務20分、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10分、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10分。每類投行業務的執業質量評價進一步區分為履職盡責和業務規模兩部分。如證券公司只開展了部分投行業務,則按所開展業務的基礎分比例對執業質量基礎分總分進行分配。由於目前債券承銷、併購重組財務顧問和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已分別建立了單項評價機制且內容較為成熟,市場普遍認可,為做好與其他單項評價的銜接,儘量利用已有工作成果,上述投行業務的執業質量指標及評價結果直接從單項評價引用,並按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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