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娜 陶然)7月23日,河南省人社廳發布《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努力提升辦學質量,更好地服務於高質量充分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推行,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加上全國相關法律的修訂,迫切需要我省重新制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為其管理提供遵循。
據悉,本《辦法》所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培訓學校),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從事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職業培訓機構。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併、變更、終止及辦學活動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對培訓學校實行告知承諾制
《辦法》規定,舉辦者應向擬設立培訓學校所在地有權限的縣級(含)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申請。
《辦法》提出,我省將對培訓學校的設立實行告知承諾制,對於舉辦者不願承諾、無法承諾以及不適用告知承諾辦理的,按照一般程序申請設立。《辦法》同時列出了申請籌設培訓學校應提交的材料。
《辦法》還明確,培訓學校申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長、辦學地址、學校名稱、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培訓層次,申請合併、分立、增設校區或設立分校的,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列出變更時應提供的相關材料。其中,培訓學校不得跨地域申請變更辦學地址。培訓學校在原審批機關行政區域內增設校區的,按照變更地址的程序辦理。終止辦學可由培訓學校向原審批機關自行申請辦理,也可由原審批機關依法進行終止。
完善在崗教師培訓制度
在辦學活動與自身建設方面,《辦法》提出,培訓學校應在許可範圍內辦學,不得以辦學為名,開展與職業培訓無關的文化學科培訓、文化藝術輔導、學歷考試輔導等其他活動;不得開展醫療美容培訓;不得以培訓機構名義代理學歷提升等超範圍事項。
培訓學校應建立完善教師培訓和能力提升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培訓。新聘教師經縣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培訓合格方可正式授課,在崗教師每2年參加培訓不少於1次。每次培訓時間不低於60課時,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教育學和心理學理論、教學技能和教師職業素養。鼓勵教師按規定申報技工院校一體化教師資格。
培訓學校應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及標準並主動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管。學員與培訓學校因學費等發生糾紛時,由雙方按照培訓協議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健全培訓學校誠信管理制度
在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規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培訓學校誠信管理制度,制定信用狀況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將培訓學校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誠信記錄,對培訓學校失信行為進行聯合信用懲戒,對承諾事項違反誠信原則的,視情況給予吊銷辦學資質、停業整頓等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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