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5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綠會法工委)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向社會發布了徵集建議新聞,此新聞得到了廣大讀者的積極反饋。
攝影:Linda綠會融媒
這些讀者中,有從事糧食儲備工作的基層工作者,也有研究糧食耕地保護、糧食儲備等實際問題的專業人士,他們結合自身工作經驗,從實際出發,針對《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了多項專業性建議。其中,有位熱心讀者一下提出了十二條建議,現將這位讀者的建議分享如下:
第十一條建議把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取消或者進一步收緊。多年來違法違規用地問題突出,中國政府網上有多篇文章指出:從補充耕地看,占補平衡存在占多補少、占優補劣甚至弄虛作假問題,一些地方落實「進出平衡」不到位,區域耕地總量仍在減少;有的地方違規開墾破壞生態環境,一些補充耕地質量不高,存在撂荒和流失風險。而且很多地方已經過度開發,地產過剩,應該從增量開發轉為存量優化。占補平衡雖理想但在實際中卻難以控制,已經成為一些地方違法破壞耕地的擋箭牌。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領導幹部不尊重農民意願,不依法行政,還與資本勾結變相或者強制推行所謂經濟作物產業化規模化。這些都是值得警惕的現象。
第十五條,建議加入高度重視耕地土壤和水源污染防控與治理的表述。我國耕地污染的總體形勢嚴峻,像湖南「毒大米」流入餐桌,近年多地均有發現,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耕地和水源的污染是對糧食安全最嚴重的損害和威脅,治理和防控應該也是耕地保護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必須高度重視。當前耕地土壤水源的污染源來源多樣,比如採礦、冶金、電鍍等行業重金屬污染,農化企業生產的某些農藥成分(草甘膦、DDT等)和廢水排放帶來的水環境污染及土壤污染,廢棄農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的污染,等等,必須加強治理,並加強源頭管控,要鼓勵並建立舉報機制,支持相關科技成果轉化落地,努力消除、減少相關污染。對污染特別嚴重的區域,應該及時向公眾公開,以免危害健康。人是最寶貴的生產力,特別在人口老齡化形勢逐年嚴峻的今天,土地的污染帶來的是生產力和生產要素的重大損失。
第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糧食生產需要及餘缺調劑。」建議改為國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編制全國種子儲備規劃,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建立本行政區種子儲備制度。
第二十九條「政府糧食儲備分為中央政府儲備和地方政府儲備。」建議改為政府糧食儲備包括中央政府糧食儲備和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與該條第二款表述統一。另外,該法和正在修訂的《糧食儲備安全管理條例》以及現行有效的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在相關各類名詞、概念的定義上存在不一致、不統一甚至矛盾之處,新法作為糧食行業的最高法,應該對相關概念、表述進行規範,明確涉及名詞、概念是指什麼,包括什麼,對應原來法規制度文件中的什麼內容。
第三十條「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對承儲糧食數量、質量負責,確保政府糧食儲備安全.」建議改為「.....對承儲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對保管倉儲、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議加入「四落實」的具體表述,並加入「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地點和倉號等信息」的意思表述。
第四章與第五章、第十章等多個章節多次提到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附則第五十四條中糧食收購有專門定義「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不包括公司對公司的採購活動。在監管執法實踐中,在銷區和產銷平衡區的中央儲備糧輪換糧源採購中,「收購」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更多的是合同採購,即公司對公司。所以建議對法條中「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文字表述,增加「採購」(或合同採購)的意思表述,因為從目前法律法規上看收購、採購內涵不一樣。此外,輪換的內涵里應該包括了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採購)、銷售,所以「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詞並列表述也並不嚴謹科學。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單位、個人有權對糧食安全進行監督,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建議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糧食安全進行監督,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內容查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十八條該規定不嚴謹。舉個例子,毀壞的基礎設施價值一千萬,有關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補救,行為人需要投入一千萬才能做到,但如果抗法不遵,反而如果是單位只承擔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罰款,個人不超過5萬元罰款。但該條文規定的違法行為,顯然有極大可能已經違法犯罪,且行為人造成的損失顯然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該條文沒有明確損失補償及涉嫌犯罪移送司法的問題,是個十分重大的漏洞,應該修改完善。
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合理,不符合實際。該條文所言應急狀態包括什麼情形?立法本意為何?是否應該含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戰爭動員等情形,如果包含,違令不遵,一個警告或者一點罰款就可以嗎?其作用能有多少?所謂奇貨可居,極端情況下糧食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如不管控價格可以無限高,條文中的這種措施是不管用的,涵蓋面最多只是像疫情時期個別地方短暫出現囤鹽或者糧食那種情形,都是一時的緊張情緒和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並非真正的應急狀態。所以建議對該條進行再細化完善。
第七十條 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罰款,沒有明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七十三條關於糧食的概念。糧食的概念至關重要,在現行有效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中,有很多都是將政府糧食儲備定義為包括糧和油,《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也規定中央儲備糧包括糧和油。並且在現實儲備中,政府儲備油料和儲備食用植物油大量存在,難道不屬於政府糧食儲備範圍嗎?而且與本法草案第二條中說應建立大食物觀,所以為了統一規範,建議該法直接明確將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列入糧食概念或者分概念表述,不能僅言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參照適用本法,這不符合實際。此外,「油料」的表述也不準確,應該對應「食用植物油」概念而改為食用油料,非食用油料理應不屬於糧食或者食物概念,建議區分。最後,現在的糧食概念主要包括了原糧類和成品糧類,但在實踐中,初加工、半加工或者有加工痕跡而非原糧或成品糧的也不少,比如糙米、進口的碎米等,這類當然屬於糧食,但當前的概念卻無法涵蓋,建議考慮完善。同時為了與《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協調一致,還應專款規定「進出口糧食應當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規定。」
綠會法工委經過研究討論,已經將上述建議整理並匯總到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的修改建議當中,同時,感謝各位讀者對綠會法工委工作的積極參與!綠會法工委願與社會各界共同助力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期待廣大讀者一如既往的關注與支持。
文/王敏娜 審/綠宣 編/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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