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資產投資的涉稅問題

2019-09-23     理個稅

新修訂的公司法放寬了對非貨幣資產投資的限制,這對擴大投資促進經濟的增長無疑有積極的作用,然而非貨幣資產在投資中涉及到很多稅的問題,如果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對此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必然會給雙方帶來巨大的稅收風險,不可等閒視之。

那麼投資者與被投資者在非貨幣資產投資都會有哪些稅收問題呢?在搞清楚這個問題之前,要對什麼是非貨幣資產給個定義。

那麼什麼是「非貨幣性資產」?顧名思義,非貨幣性資產是除貨幣資產以外的資產。那麼貨幣資產又是個什麼?貨幣資產就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資產 ,也就是說非貨幣資產是除現金、銀行存款之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資產。搞清楚了非貨幣資產,也就明白了什麼是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非貨幣沒產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搞請楚了什麼是非貨幣資產和什麼是非貨幣資產投資。那麼我們首先來看看非貨幣資產投資的增值稅問題。

僅就增值稅而言,非貨幣資產的投資從投資主體上可分為自然人的投資,與個體工商戶和單位的投資;從投資的非貨幣資產的種類上可分為貨物的投資與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投資。

用貨物進行投資的,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視同銷售的規定。

一是「單位和個體戶」,用貨物作價投資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是自然人用貨物投資,既不屬於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同時也不是視同銷售行為,所以不繳增值稅。

用無形資產與不動產進行投資的,按營改增視同銷售的規定,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無償轉讓,無論單位、還是個人都視同銷售,投資應屬於投資者的無償轉讓,因此,應按稅法的規定繳納稅款。

企業以非貨幣資產投資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那麼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政策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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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z_qRXm0BJleJMoPM2ot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