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城鎮化的速度不斷加快,徵收土地、拆遷房屋也成為了不可避免的趨勢。事實上,律師也經常接到當事人反饋,在沒有經過省級人民行政單位批准徵收的情況下,一些村委會就擅自和房地產公司簽訂開發協議,違反法律來買賣村集體的土地。對於這種違反法律的土地徵收行為,我們是有權利說"不"的。
一、鄉行政單位、鎮行政單位、村委會不能組織徵收土地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中,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已經分別隸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內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來經營、管理"。村委會雖然是村集體土地的經營者和管理者,但涉及到徵收土地的問題,仍然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行政單位批准的情況下才能徵收。
依照法定的程序對土地徵收批覆進行批准之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單位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拿著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行政單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的征地補償登記。
所以,涉及到集體土地徵收的,一定要由當地人民行政單位進行實施,需要有國土部門辦理相關的補償登記。鄉、鎮行政單位及村委會不能擅自組織徵收土地,被徵收的農民有拒絕聽從的權利。
二、協議徵收也屬於違法行為!
從根本上來看,所謂「協議徵收」,就是地方行政單位為了節省徵收的時間,利用民事合同將被徵收人的房屋及土地獲得的行為。比較常見的實施過程就是,村委會和開發商簽訂《徵收合同》,這種做法是嚴重違反法律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的權利,但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出於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實需要徵收房屋的情況,房屋的徵收決定應當由市、縣級人民行政單位作出。
在法律上"協議徵收"這一法律概念是不存在的。除了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進行徵收的方式之外,人民行政單位採取其他形式徵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為都缺乏法律依據,是不被現行的法律所容許的。
三、法律訴訟是維護利益的途徑!
面對鄉、鎮、村委會等機關徵收農民土地,或者通過協議拆遷來代替國家徵收審批的,村民有權對這種村委會、鎮行政單位的"征地"行為進行拒絕,並將此種行為舉報給當地的國土部門或申請查處。如果國土部門對此行為置之不理,農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要求國土部門履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