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 修改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醫護人員補助標準

2020-03-11     人民政協網

「健全的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需要法制、體制和機制的支撐,其中法制具有保障性、關鍵性和基礎性作用。對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這面鏡子,我們應有針對性完善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法律體系,既要突破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緊迫性問題,又要考慮長遠謀劃安排,做到標本兼治。」日前,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僑聯主席劉以勤建議,適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一步適應突發性傳染病防控需求

劉以勤表示,傳染病防治法第19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她建議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序列中增加「副省級城市人民政府」,條文中其餘部分參照。

另外,第38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她建議,增加對於通報時限的要求,同時,將「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修改為「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須及時、準確。」

與劉以勤的觀點相似,江蘇省政協常委、民革江蘇省委會副主委葉美蘭也認為,應修訂完善傳染病防治法。

在她看來,目前施行的傳染病防治法對預警權限管轄、預警時間要求均有不足,對如何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建立一個更快捷的預警機制顯得滯後。葉美蘭建議,完善公共衛生預警機制,利用現代網絡技術,建立一個層次更少更快捷的數據預警體系,並對預警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建立專業人士發布信息的評估機制,作為專業人士的醫生髮布的信息屬於何種內容,是否違法違規等裁定,涉及公共衛生應急的,應有更高層級專業力量予以評估。

「每當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大量的醫護工作者都會被派往一線進行各類救護恢復工作。然而,由於缺乏有效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對醫護人員參與應對公共衛生安全事件履職的保障嚴重不足。」全國人大代表、濟南市人民醫院主任醫師劉英才表示,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至今未明確參與應對疫情醫護人員的表彰、獎勵和津貼標準,以及相關標準是否逐年增長。造成疫情過後,相關部門之間踢皮球,或者是不兌現當時的承諾,或者是給予的津貼、補助等縮水。

「應當加強醫護人員參與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保障,解除醫務人員的後顧之憂,讓他們可以持續健康、心無旁騖投入戰勝疫情鬥爭。」她建議,修改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給予補助、撫恤的參照規定和給予表彰、獎勵和津貼的標準;同時增加規定: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承運和運送。

記者:孫金誠

編輯:莫愁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yRU2ynABgx9BqZZIhg6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