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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釋義】本條規定了實行巡視巡察制度的主體及責任。
審核:劉樹林 丁 偉
編輯:王慧
來源:伊金霍洛巡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yMixRG0BJleJMoPM6dV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