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在充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情況下,公開對李百立等1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李百立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八十萬二千元。其餘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八個月至七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繼續追繳、沒收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物及犯罪工具。
李百立通過組織召開會議、制定規章制度等形式提高該犯罪集團的紀律性和穩固性,並通過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安排餐飲住宿、報銷討債費用、承諾福利待遇等方式提高組織成員違法犯罪的積極性。該犯罪集團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共同實施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非法經營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部分被害人迫於該犯罪集團的威懾不敢報案,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了恐懼,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影響被害人的正常工作及生活,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惡勢力犯罪集團。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高寧)
審核:劉樹林 丁 偉
編輯:陳敏
來源:伊金霍洛發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E8zOz3EBnkjnB-0zkOF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