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晚,
天目湖中隊收到指揮中心派單稱
在戴埠鎮環鎮東路與南門頭村中間路段樹林著火,
中隊立即前往處置,
到場後發現燒的是雜草,
中隊戰士利用拖趕緊將其打滅,
萬幸沒有引起大火。
後經調查了解到,這是村民放火燒的。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又是在晚上,
這位村民你知道
如果沒人及時發現,後果不堪設想啊!
你說為什麼?
小編今天就來告訴你
普法時間
失火罪: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能有多嚴重?
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情節較輕呢?
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看到這兒大家是不是就明白了,希望廣大群眾切勿小看這小小火源。不要再隨意焚燒雜草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