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音樂訴網易雲音樂一案牽出音樂人的巨額版權費

2019-11-06     銀幕穿越者
騰訊音樂與網易雲音樂之間因為周杰倫作品產生的版權糾紛,終於有了判決結果。

騰訊音樂因周杰倫作品訴網易雲音樂侵權,獲賠85萬元

11月4日晚間,一則關於騰訊音樂起訴網易雲音樂的消息瞬間奪走人們的注意力,而該案件的起因還需回到2018年3月。當時網易雲音樂在周杰倫音樂授權期限屆滿時,製作了一張包含200首歌曲的《周杰倫熱門歌曲合輯》,並以付費售賣的形式提供給用戶,這令授權方騰訊音樂認為是公然實施侵權行為。

對此,法院一審判決,網易雲音樂與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三被告存在共同侵權的故意,賠償騰訊音樂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85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11月1日發布的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杭州網易雲音樂科技有限公司(網易雲音樂)、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騰訊音樂)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85萬元。此外,案件受理費46720元,由三被告負擔。

判決書顯示,騰訊音樂經SURELEGENDINTERNATIONALLIMITED(SL公司)合法授權獨家取得著名藝人周杰倫等演唱的涉案錄音製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可對外轉授權及以自己名義對外維權。在2017年,網易雲音樂與騰訊音樂簽訂《音樂授權合作協議》,其中包括涉案SL公司授權的錄音製品,該錄音製品的授權期限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侵權的事實發生在2018年4月1日,也就是合作協議到期的後一天。

2018年3月9日,網易雲音樂曾向騰訊音樂發出續約郵件,請求內部溝通提供續約報價。但截至授權期限屆滿,雙方未達成續約協議。

2018年3月31日17:23,也就是合作協議到期當天下午,騰訊音樂向網易雲音樂發出電子郵件,提醒網易雲音樂,若合約到期或合約終止,網易應該立即停止傳送授權內容並刪除在其伺服器上相關授權作品。鑒於雙方暫未對後續轉授權達成合約,還請網易按照協議約定下架所有傑威爾廠牌包含的歌曲。附傑威爾全量內容清單。

當天晚上23:44,網易雲音樂確實在其官方微博上發布消息稱:親愛的用戶,您好!在我們明確希望購買版權未果後,由於版權方的突發要求,我們不得不很快下架涉及周杰倫等藝人的傑威爾公司歌曲。為了儘可能減少您收聽相關歌曲的影響,現在強烈建議您立刻購買下列歌曲,您將終身可以收聽使用。

然而,2018年4月1日4時許,原告委託代理人張迎在北京方正公證處工作人員監督下,登錄網易雲音樂網站購買下載了單曲《等你下課》以及被告方製作的《周杰倫熱門歌曲合輯》(含200首歌曲)。單曲的價格為每首2元,合輯的價格為400元。2018年4月9日,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出具(2018)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0744號公證書。

2018年4月1日11時20分許,原告委託代理人賓繼安在廣東省前海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監督下,登錄網易雲音樂網站,發現《范特西》《依然范特西》《葉惠美》《八度空間》等多部音樂專輯仍提供下載服務,公證下載了其中169首歌曲。深圳市前海公證處據此於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深前證字第006700號公證書。

直至2018年4月1日下午6時許,涉案錄音製品已無法在網易雲音樂網站下載

網易雲音樂表示,在雙方第三次授權屆滿前,已於2018年3月8日向騰訊音樂發出了續約需求,要求提出報價,騰訊音樂一直沒有明確拒絕授權。

網易雲音樂進一步表示:「由於雙方几年來整體上合作尚算融洽,基於雙方之前幾年續約的操作慣例,加之幾乎同時雙方就其他歌曲也陸續續約成功,綜合來看,網易雲音樂完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雙方仍可就涉案歌曲達成續約,差異可能只在於騰訊音樂漲價的幅度問題。騰訊音樂突然於2018年3月31日下午17:24通過郵件方式通知被告要求立刻下架涉案歌曲,這完全超乎意料,而且當日是周六休息日,大部分工作人員不在崗,離期限屆滿僅幾個小時,處理相關事宜的人手和時間均嚴重不足,從而導致本案所涉行為的出現。」

而法院認為,根據網易雲音樂與騰訊音樂簽訂的《音樂授權合作協議》,合約到期時,網易雲音樂應當立即停止傳送授權曲目並刪除在其伺服器上相關授權作品。雖然騰訊音樂與網易雲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存在合約到期後網易雲公司方繼續使用而未被追究責任的情形,但並不能據此認定後者的使用具有正當性。

2018年3月31日雙方簽訂的涉案錄音製品合作協議到期後,網易雲音樂平台繼續提供下載服務缺乏合法依據,其行為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屬於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侵權案牽出高版權費

然而,該案一審判決結果並不是人們關注的唯一重點,一系列關於周杰倫授權費的細節,尤其是三年翻倍的數字,引起外界更大的波瀾。

隨著此次判決結果的公布,周杰倫音樂版權費也隨之公開。涉案歌曲屬於傑威爾曲庫,整個曲庫約有808首歌曲,雙方第一次授權期間即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的授權費用為870萬元,第二次授權期間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的授權費用為864.29萬元,第三次授權期間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的授權費用飆升至1818.41萬元。

且根據上述的授權費用和期間進行計算,這三次授權每天的許可費分別為23835.62元/天、23679.24元/天、49819.56元/天。

全年上千萬、平均單日也可達數萬元的授權費,讓外界親眼見證了音樂人強大的吸金力。

但據《音樂人生存現狀與版權認知狀況調查研究報告》,該報告通過以普通音樂人為主要對象進行調查,包括曲作、唱作人、歌手、編曲製作人、錄音師等從業者,發現約29%的音樂人未能從音樂獲得一分收入,除此以外,有近七成的音樂人從事兼職工作,否則便無法負擔起日常生活。與此同時,在音樂人的收益來源調查一項中,認為版稅收益是主要音樂收益來源的僅占比5.91%。

音樂人的生存現狀一直是業內關注的焦點。與此同時,近年來音樂行業內的內容公司、音樂平台也均為扶持音樂人而進一步開放平台、發布音樂扶持計劃,版權環境也在不斷優化。在該背景下,難道音樂人的生存現狀一直未能改變嗎?從調查數字來看,其實是有所改善的。

《音樂人生存現狀與版權認知狀況調查研究報告》指出,近五年來,中國音樂人收益普遍上漲,且根據入行超過五年的音樂人的調查數據顯示,其中有71.43%的音樂人收入有所提高,且42.86%的音樂人實現收入增長超過20%。

但在部分普通音樂人看來,收入增長的幅度仍相對有限,同時若想依靠音樂創作來維持生活仍難度較大。

這其實也反映出普通音樂人尤其是獨立音樂人在發展過程中的劣勢與需求,缺少宣傳經驗,也沒有足夠的精力、時間與人手去制定、實施宣傳策略,以至於無法讓作品以更好的形式有效地傳遞到人們面前。除此以外,由於部分音樂人依靠兼職來獲得日常生活的收入來源,難免也會對音樂創作帶來影響,作品的產出或是演出效率也會有所減少或降低,導致自身成長速度相對較慢。

在音樂人自身原因導致收入較低的同時,版權市場也仍存在一定問題阻礙音樂人的發展。某音樂經紀人劉先生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音樂版權領域受到較大爭議的是透明度相對較低,音樂人無法得知相關作品的具體數據情況,從而也會導致回報小或是收益分配標準不明的情況出現,使得音樂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此外,盜版侵權問題也是尚未徹底解決的問題,儘管整體市場正逐步向正版化發展,但音樂作品的授權合作方式較為多樣,如音樂平台、KTV、商場或是作為遊戲背景音樂等,授權合作方式均有所差異,可部分音樂使用方並未對此有所重視,或授權不規範或採取直接使用的方式,包括部分綜藝節目翻唱歌曲被指未獲授權,部分實體品牌店播放背景音樂採取「拿來主義」,均影響到音樂人應獲得的版權收入。

綜合自澎湃新聞;北京商報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vmTLQm4BMH2_cNUg2d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