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取證人需注意,滿足以下幾點,錄音才能成為打官司的證據

2019-08-16     法寶小琳

在訴訟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將錄音作為證據提交法院用以證實所主張的事實,一方面是因為當事人證據意識較弱,在各種場合下,不注意書面證據的取得與保存,一旦發生爭議,難以提交書面材料來證實自己主張;另一方面,手機、監控等工具、設備的普及,使得錄音、錄像更加方便及隱秘。那麼,如何使手中的錄音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呢?

1、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

向誰主張權利,則此人在錄音資料里的發言對於查明案件事實有作用,亦對其本人產生約束力。在被錄音人出庭否認聲音為其本人時,可申請司法鑑定。同時,注意被錄音人的電話是否登記備案,號碼是否為實名制(收集相關佐證,例如其名片下所印電話,合同主體信息處所留電話)。

2、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錄音內容必須連貫且能夠完整的表達所述事件本身,即前因、發展和結果,例如,如果是欠款,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

3、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

錄音內容應當完整,一是不能做刻意剪接,故意誘導。二是完成體現爭議事實或者發生變動的法律事實。有的人可能會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可能會對錄音材料有剪輯,只留下自己願意呈現出來部分;但這樣的做法極大可能會曲解講話人的意思。因此,錄音的內容必須是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的。

4.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在形式上,向法庭出示的錄音證據,應當提供原始載體當庭播放。同時將錄音完整複製後刻錄到光碟中,並將所有錄音內容整理成文字稿,以便法庭錄入和審理之需。

5.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禁止欺騙,利誘或暴力等手段取得錄音資料。錄音內容應當反映被錄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談話錄音中,應注意語氣語態的和緩與理性。

6.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相關條例,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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