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女孩嫁了人,就沒資格分征地拆遷補償了嗎?

2019-10-24     京尚拆遷律師

最近有不少「外嫁」的朋友問到:「律師,我真的沒有資格參與村裡的征地拆遷補償分配嗎?」

相信一定還有很多「外嫁女」朋友,因為缺乏法律意識,或者不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正在權益受損的邊緣掙扎。

今天京尚拆遷律師就來說說,「外嫁女」到底有沒有資格參與村裡的征地補償款分配,以及應該從哪個村要補償這兩個問題。


嫁人了就沒資格拿征地補償款了?這話說的沒道理

農民朋友們要知道,咱們之所以有權參與村裡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是基於咱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這個成員資格是男女平等的,不能以性別論高低,也不能以婚否定是非。

所以,不管某個女孩子是不是嫁了人,也不管她嫁到了哪裡,只要她有成員資格,她就享有和其他任何村民平等的分配權利。

那麼成員資格是哪裡來的呢?通常來說,對一個人的成員資格基本判斷依據有三個關鍵點:「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

所以說,不管外嫁女是從哪裡嫁到哪裡,只要她的戶籍落在了正在分配補償款的村裡,屬於村裡的集體成員,就有權利參與征地補償款的分配。

女孩子從村裡「嫁出去了」,或者「是從別的村嫁過來的」,都不能成為剝奪其分配補償款資格的合法理由。外嫁女的合法權益不容任何人忽視、侵害。


「外嫁女」的村民資格在哪個村,就從哪個村要補償

實際生活中說到「外嫁女」,通常有這樣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外嫁女原本是城市戶口,嫁到了村裡,隨著丈夫落戶到了村裡,取得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嫁女沒有再享受其他地區的相關 權益,就應當因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分配征地補償的權利。

第二種情況是,外嫁女從村裡嫁到了城裡,但是戶口沒有從原村遷出,也沒有被納入城市社保體系,這時仍舊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從「娘家」村裡分征地補償——基於她自己的成員資格,而不是娘家人的「關係」。

第三種情況時,外嫁女從娘家村裡,嫁到了夫家村裡。這時外嫁女根據實際情況,在娘家村或者夫家村享有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可以在其中一個村承包土地,參與征地補償款分配。不能「兩頭占」,也不能「兩頭空」。


外嫁女婚姻狀況發生變化,會影響參與補償分配的資格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有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前文我們也說過了,村民參與本村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依據的是自己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婚姻關係的變動如果影響到了外嫁女的戶籍遷移,那麼成員資格落到了哪裡,外嫁女就有資格分配哪個村的征地補償款。如果外嫁女認為村集體做出的相關分配方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訴請撤銷相關的村務決定。

有農民朋友曾經提到,自己村子裡制定了村規民約,規定外嫁女沒有資格參與村子裡的征地補償款分配。京尚拆遷律師要提醒農民朋友們,像這樣與法律相牴觸的村規民約,其效力是存在問題的,千萬不要被它唬住,村規民約也絕不可能高於法律。

如果有「外嫁」的農民朋友遇到了征地補償款分配資格方面的疑問,可以聯繫京尚拆遷律師,請律師就具體情況幫自己做專業的法律分析。希望每位「外嫁女」朋友都能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爭取到自己應得的補償款分配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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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v-vb_m0BMH2_cNUgDqQ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