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房屋被錯誤當成違章建築,從而被拆除了。在以下八種情況下,所涉房屋並非違章建築。如果被拆除,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
第一類情況、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建築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擴建的。
第二類情況、招商引資企業,經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的建築,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三類情況、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實施的,19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廢止。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的農村土地房屋,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四類情況、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並取得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符合當時的條件但不符合現在條件的農村土地,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能採取沒收而不能採取限期拆除的處理方式。
第五類情況、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以及前期土地相關的手續,並且可以通過改正或補辦一定的手續來獲得最後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可以補辦手續,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應該給其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機會。
第六類情況、有些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鄉鎮企業(包括老舊改小區)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築物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情況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所以說,從政府手中直接買斷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七類情況、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築工程的相關規劃手續,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因為取得了一定手續,但是證照並不完備的情況,是可以補辦延續的。
第八類情況、用於農業生產的農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復墾或用於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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