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首例!男子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被判11個月

2020-02-27     張掖日報

甘肅張掖網甘州訊 2月25日,張掖市甘州區法院依法快速審理一起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刑事案件,該案通過遠程庭審系統進行審理並當庭宣判,田某某因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11個月。這是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張掖市判處的首例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刑事案件。

2月1日晚20時許,田某某酒後欲步行通過張掖市甘州區上四閘村路口疫情防控點,而因田某某並非該村村民,也並未在該村居住,工作人員按照疫情防控規定勸導其返回,田某某拒不配合工作人員勸導並辱罵、威脅疫情防控卡點工作人員,張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長安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後赴現場依法處置時,田某某仍不聽民警勸導,並採取辱罵、威脅、頭部撞擊民警胸部等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時間長達1個多小時,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甘州區法院審理認為,田某某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然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開展,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又故意犯罪,繫纍犯,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台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意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袁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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